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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海宁市财政局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劳社201192 号)文件精神, 现将有关事项告 知如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 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 缴纳, 缴纳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同。但当月未 签字的暂停发放 失业保险金和暂停缴纳医疗保险费, 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将同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自动扣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医疗 保险缴纳方式也自动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缴 纳方式,从停止发放月份起将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自动扣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请及时关注缴费银行账户的余额,避免出 现缴费中断现象。 2、从办理失业登记的下月起,每月5 日至15 日(节假日除外) 本 人 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选择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状态确认 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每月25 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 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3、无正当理由2 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 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 视同已重新就 业,停止发 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状态确认及申 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 代办。海 宁 市 就 业 管 理 处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确认人(签名): 二 O 一二年十月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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