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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长安新能 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进一步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水力发电公司以及通 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协议的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 劳动纪律; (七) 教育与培训; (八)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 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 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若未规定者, 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载体主要指公司使用的正式员工及临时 员工。 (一)正式员工:公司通过引进、招录等手段录用,在试用期满 后、由公司用人部门进行工作考核,证明能胜任岗位工作,同意正式 录用的员工。 (二)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公司发展实际和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由公司从社会公开招聘,经公司用人部门考核、试用,证明能满足岗 位职能要求,以临时用工性质聘用的人员。 第八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公司劳动合同分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两 种类型。 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包括:生产运行人员培训期合同、试用期合同、 阶段性劳动合同及员工正式录用后与公司签订的所用具有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生产运行人员培训期劳动合同是指公司招录的电站生产运行人员 在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期间,由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公司相关部门与培训 人员签订的培训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指公司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所有进入公司的人员应进行至少为期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的 试用,试用期间由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公司相关部门或各部门、各水力 发电公司与试用人员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阶段性劳动合同是指公司因某阶段性工作的需要,完成该项工作 与受聘人就一定阶段内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终止合同条件等事宜,协商一致后所签 订的劳动合同。阶段性劳动合同以受聘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劳动合同具体签订期限为: 1、培训期劳动合同期限从人员参加培训开始到培训结束 2、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指公司对于人员从试用开始到试用期满。 3、下列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 在公司从事管理岗位但参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员工; 在工作期间,履行岗位职责不力,业务能力有限,工作考核为不 称职的管理及生产运行人员; 在工作期间,受各种党内、行政处分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临时聘用人员。 经公司同意,本人自愿与公司签订 1 年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4、培训、试用期满,从事电站生产运行的人员劳动合同首签期限 为 2 年; 5、在公司从事管理岗位且参加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员工, 劳动合同首签期限为 3 年; 6、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首签期限为 5 年; 7、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达到 10 年以上时,若公司与员工双 方同意或员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8、临时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达到 3 年以上时,且工作责任心 强、工作绩效优良,经本人申请,公司可以同意与其本人一次性续签 3 年期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公司引进、招录的正式员工及公司本部招聘的临时工的固 定期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并同意录用后,由员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经公司综合办公室与员工本人就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内容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同意后,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 、各水力发电公司招聘的临时人员在试用期满,也应向用工 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由用工单位与临时人员本人就合同规定 的相关条款、内容达成约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临时人员劳动合同。 (三)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 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四)临时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员工本人 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部门负责 人的变更而变更。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根据公司对相关岗位的实际需求或员工 本人的意愿,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可以续签。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及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 (四)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五) 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时; (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 (一) 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四) 经上级批准,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 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六)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15 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 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 解除。第十四条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劳动法和劳动 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二) 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四)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承担、管理公司重大科研及工程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任务 期间; (二) 掌握公司重大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 (三) 在公司重要技术岗位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期间; (四) 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并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任职证书一年内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 被司法部门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处理结案之前。属于 上述范围的人员,应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对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投资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职工意见,如职工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公司应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第十九条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人员 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被解聘人 员应在 30 日内,办妥终止聘任关系手续。第二十条 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变换工 作岗位的,正式员工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 内容。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完成后,合同终 止。第四章 员工在合同期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等 待遇。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甘肃常安新能源公司工资 标准执行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和员工个人按 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本人参 保所属管理机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员工因工负伤,医 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 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一)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 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 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二) 员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交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已经领取病假工资的职工,从签订劳动 合同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四) 员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第二十七条 临时人员完成规定的生产与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 支付劳动报酬。有关待遇按公司制定的临时聘用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 3 年以上,且与公司续签 3 年期劳动合同的, 通过公司相关部门考核,确认工作绩效优良、职业道德良好,经公司 研究同意,部分临时人员的福利、待遇可参照正式员工执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 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未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 款或经双方协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同。如强行解除合同,公司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一) 要求赔偿因劳动者强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 收回所有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技术资料以及由用人单位出 资的教育培训费等; (三) 员工离开用人单位 1 年内,不得非法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 和资料,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第三十条 员工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员工违约后应向用人单位 返还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支付的录用费用; (二)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根据受聘 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 经员工本人同意,由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 除聘任合同;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 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月平均工资按 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 限以连续在本单位受聘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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