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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 家具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采购单位: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项目编号:GJZC2016DY005项目名称: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 目 二一六年五月- 2 -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投标文件及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招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招标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3 -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受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委托,对高台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于2016年5 月20日至2016年5月27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相关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间无供应商质疑。 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号:GJZC2016DY005二、采购内容: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详见采购文件) 。 三、采购预算:贰拾叁万柒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37664.00元) 四、实施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计划由现址 迁往宇阳润苑一、二号楼二楼大厅,进驻单位和进驻人数相应增加,为满足中心办公需求, 现需采购所缺少的部分办公桌椅等家具,因中心现有办公家具全部由酒泉富康家具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为充分利用原有办公资源,保证现采购办公家具与原有家具相配套,达到办公家 具整体一致性的要求,按期完成采购任务,故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供应商名称:酒泉富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 面复印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以上报名资 料逐页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一套,开标时全部证件提供原件进行资格审查。七、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6日上午8:30-11:30,- 4 -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203室现场报名。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8日15时20分之前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高台县分中心一号评标室递交招标响应性文件,若超过递交时间,招标方将拒绝接受。九、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8日15时30分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 中心二号评标室。十、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项目联系人:刘成君 联系电话:18693617694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11号十一、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代理机构: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联系人:蔺耀霞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36-6678203地址:高台县湿地新区财政局二楼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2016年5月30日- 5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2)交货完成期:双方合同中约定 3)招标内容: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具体参 数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4)预算金额:贰拾叁万柒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37664.00) 5) 2 需方: 1)单位名称: 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 )联 系 人:刘成君 3)联系电话: 18693617694 3 招标人: 1)单位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 2)联 系 人:蔺耀霞 3)联系电话:18093657882 4 付款方式:双方合同约定。 5 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 1. 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书(原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授权人身 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机关出具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原件。以上报名 资料逐页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一套,开标时全部证件提供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6 - 6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2)本次招标,投标供应商应向招标机构开户银行交纳 投标保证金:肆仟元整(4000.00元) 账户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 账 号:62050165050100000003 联 系 人:白娟 联系电话:0936-6678201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供应商基本户转入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 中心开户银行账户,除此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任何途径提交保证金的投标,都是 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到账。投标截止时限 前3个工作日,投标保证金未转讫到采购机构开户银行的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保证金 金额不足的投标供应商,招标方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在标书中附汇款凭证复印件, 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供应商在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后请携带汇款凭证前往张掖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换取由我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结算票据。 (4)投标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注明本次招标文件编号和投标项目,不在招标方 办公地现场和开户银行接受现金交款。 (5)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金退款账户,并且要求该退款帐 户必须与投标商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帐户一致。 (6)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未中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前来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请携带本单位盖章的收据)。 (8)中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方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以后参与招标 方所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投标截至时间后开标前投标供应商撤回投标的;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和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和招标方同 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 7 - 拒绝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7 投标有效期: 60 天 8 投标响应性文件份数: 投标响应性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未按该要求制作分装投标响应性文件的,投标响 应性文件将被拒绝,对投标供应商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1、 总 则 1.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 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高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3)“招标人”是指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台县分中心。 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 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 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0)“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 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 安全性负责。 11)“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 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8 - 13)“节能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的货物。 14)“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的货物。 15)“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原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 电子邮件。 2、投标须知 2.1 招标 2.1.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 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 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 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 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 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1.2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 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 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 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 其他原因,招标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 每一投标人。- 9 - 2.2 投标 2.2.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投标应按照招标人标书要求有分包的按分包投标,且每包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 投标,投若干包的可将分别投标书汇集于总标书中。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因描述不准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造成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配件、软件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 中。 4)投标人所投项目中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所提供生产厂家 的授权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和财政部令2004 第18号中第七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及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 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 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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