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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标准 修订 日期 修订 单号 修订内容摘要 页次 版次 修订 审核 批准 2011/03/30 / 系统文件新制定 4 A/0 / / / 批准: 审核: 编制:薪酬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薪酬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发放、考核及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薪酬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 发20008号) 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集团公司关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包括保健性、技术性、 年功性和其他)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 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最低工资 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公司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工资政策。 4.1.2 负责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4.1.3 负责调整职工工资及津贴。 4.1.4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属各部门及综合产业对工资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4.1.5 负责检查和考核公司属各部门对职工的工资考核发放情况。 4.1.6 负责监督和检查财务部门对工资总额的发放情况。 4.2 财务部门 4.2.1负责确定工资基金来源和工资的提取与发放。 4.2.2负责工资总额手册的登记和保管。 4.3 工会 4.3.1负责监督公司对薪酬管理方面法规的执行情况; 4.4 公司所属各部门 4.3.1 负责本部门对公司有关工资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4.3.2 负责本部门各类奖金分配工作。 4.3.3 负责本部门职工考勤管理,提供职工工资发放的考核依据。 5 作业程序 5.1 策划 5.1.1 薪酬分配原则:公司薪酬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绩效优先、职工工资随经 济效益增长、规模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 5.1.2 薪酬制度: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岗位工作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岗位责任为重点,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职工收入与公司经济效益、部门绩效、职工个人业绩直接挂钩。实行 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奖惩结合、上下浮动的弹性薪酬分配制度。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1.3 薪酬结构:岗位薪点工资、奖励工资(奖金) 、工龄工资、其他工资(特殊津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等)四部分构成。 职工日工资标准本人岗位薪点工资7520.92。职工日工资标准作为计算本人加班加点工资、扣病、事假和旷工工资的基数。 5.1.4 岗位薪点工资:由所在岗位薪点、点值和绩效考核情况决定,即: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点值月考核得分100。 5.1.4.1 岗位薪点按照岗位等级的不同,设置一岗多薪(具体标准见附录A) 。 a) 首次执行岗位薪点工资时,组合上岗的职工岗位薪点严格按照公司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b)新聘用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薪点按新招聘毕业生见习期间薪点工资标准执 行;见习期满经考评合格,组合上岗后,按所上岗位的1薪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跟岗学 习期间,发电部集控运行学习岗执行7岗1薪,其他学习岗执行5岗1薪。 c)新接收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不参加培训学习的在1年适应期间) ,按 新聘用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培训学习期间薪点工资标准规定标准执行。 d)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年内按本人在军队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 级别)工资、等级工资和军龄四项之和的80%计发初期工资,但不低于同军龄复员退伍军人 适应期工资标准。一年后考评合格上岗后,按所上岗位的1薪标准执行。 e)新调入人员按所组合岗位1薪标准执行。 f)运行岗位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岗位薪点工资执行5岗1薪标准。 g)经公司批准,以函授形式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答辩时间 超过10个工作日的,岗位薪点工资执行2岗1薪标准。 h)脱产上学人员岗位薪点工资执行1岗1薪标准。 i)待岗人员岗位薪点工资执行2岗1薪标准。因受党政处分(安全生产受处分者除外) 以及有“六害”行为列为待岗者,执行当年白银市平川区最低工资标准。 j)长期病假人员在享受劳保待遇期间按照5岗1薪标准为基数计发劳保工资待遇。 k) 中层管理人员退居二线工作后,自次月起调整岗位薪点工资,岗级统一执行14岗, 薪级按以下原则确定:原岗级为15岗者套入6薪;原岗级为16岗者套入7薪;原岗级为 17岗者套入 8薪;原岗级为18岗者套入9薪。 5.1.4.2 点值 a)岗位薪点工资的点值由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工资总额及所在地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工资 水平确定。即:当年可用于薪点工资的工资总额/实行薪点工资的职工薪点。 b)点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评的情况调整点值,保持合 理的升降幅度。 c) 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绩效考评管理,逐步将奖金纳入岗位薪点工资,并相应提高点值。 5.1.4.3 职工月度考核得分按照部门绩效得分和所在部门对职工的考核结果确定。 5.1.4.4 岗位薪点工资的日常管理 a)坚持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职工岗位变动相应调整岗位薪点工资。 b)职工调换岗位,岗级执行所调岗位的岗级。岗级上调者,薪级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 增加不足一个级差的向上一个薪级对应,岗级上调两级以上者,采取逐级对应的办法确定 薪级;岗级下调者,薪级按就近就低的原则确定,降低不到一个薪级的向下一个薪级对应, 岗级下调两级以上者,采取逐级对应的办法确定薪级。 c)岗位竞聘或组织调动而调整岗位的职工,因专业、工种不对口执行试岗期者,试岗期 间岗级按新组合岗位降低两个岗级执行,薪级按照岗级调升或调低的办法确定。 d)待岗人员组合上岗,岗级执行所上岗位的岗级,薪级依据本人待岗前的岗级和薪级按 5.1.4.4 b条规定确定。 e)离岗休养、脱产上学、长期病休人员、长期外借人员组合上岗,岗级执行所上岗位的 岗级,薪级依据本人在岗时的岗级和薪级按5.1.4.4 b条规定确定。 f)受党政处分(安全事故处分者除外)的人员自处分之月起降低一个薪级执行岗位薪点 工资;若受处分人员降低岗级者,其薪点工资按本制度5.1.4.4 b条规定确定后降低一个 薪级。受留用查看处分人员(安全处分者除外)恢复为正式职工并组合上岗,岗级执行所 上岗位的岗级,薪级依据本人受处分前的岗级和薪级按5.1.4.4 b条规定确定后降低两个 薪级(降低至本岗位最低薪级为止) 。 g)对套改过程中保留工资人员调换岗位,岗级和薪级5.1.4.4 b条规定执行。岗级上调 者,原保留部分逐步冲销;岗级下调者,原保留金额不变。 5.1.4.5 考核调薪 a)职工薪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完善绩效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公司各岗位层面的薪 级升降机制。 b) 根据经济效益和新增效益工资以及各岗位层面完成当年企业经营目标的情况等因素, 公司适时确定是否调整薪级以及根据需要制定当年薪级调整方案。 5.1.5 奖励工资 5.1.5.1奖励工资种类:月度绩效奖励和专项奖励。专项奖励包括安全生产奖励、精神文明 奖励、劳动竞赛奖励、机组长周期运行奖励、年度目标责任制奖励、模范人物奖励等。 5.1.5.2 月度绩效奖励按绩效考评管理标准和月度经济责任制奖励管理办法执行。a)月度奖金核奖基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评的情况调整 核奖基数。 b)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月度奖金按核奖基数,由公司主管领导在突出绩效管理的原则下考 核后发放。 c)各部门月度奖金采取岗位人数乘岗位系数加权后按核奖基数和部门月度绩效考评结 果计算的方法确定。 d)发电部集控跟岗学习人员奖金500元/月,其他跟岗学习人员奖金400元/月,部门待 岗人员奖金300元/月。 e)退居二线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从事一般管理岗位工作,并签订岗 位聘用书者,享受所在岗位奖金待遇;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无实职性工作者(未签订岗位聘 用书) ,月度奖金按200元核发。 f)新聘用的毕业生,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奖金,试用期满见习或 适应期间享受半奖;调入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奖金,试用期满按岗位享受奖金。 g)离岗休养、脱产上学、长期病休人员、长期外借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及开除留用察看 等不在岗人员不受奖。 h)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婚假、丧假、保健假期间,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岗位薪点工 资全额发放,奖金由部门根据休假时间自行考核发放,原则上不得全额发放,其中探亲假、 婚假超过15 个工作日的,不予受奖;职工工伤期间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执 行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因病、事假或旷工全月缺勤者全额扣发当月奖金;不足全月者以及 其他各类休假期间奖金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考核发放;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函授、 答辩期间奖金由部门根据情况考核,不得全额发放。 i)各部门在奖金二次分配过程中可适当留有节余,节余指标同奖金分配情况一并反馈 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用于以后月度奖励的调整使用,当年节余指标在年底必须落实到职 工个人并且结清。 5.1.5.3 专项奖励按公司制定的各专项奖励方案或奖励办法执行,各部门结合实际考核发 放。 5.1.5.4 获得荣誉奖励 a) 职工获得公司以外的单位荣誉表彰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县(区)级表彰奖励500元; 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800元; 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1000元;获得全国性表彰(含国家部委在全国范围类表彰)奖励2000元; 国家、集团公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表彰单位已对获奖职工给予物质奖励的,原则上公司不再奖励。奖励标准低于本规定的, 也不再增补奖励差额。 b) 获得公司以外荣誉的职工,由所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建议以及未给予物 质奖励的说明,并将奖励文件或荣誉证书(复印件)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作为奖励依据。 c) 对公司、各部门、各专业获得的集体荣誉,公司不进行奖励。上级有规定的,经公 司研究后办理。 d) 公司年度表彰奖励按公司专门规定执行。 e) 经审核符合奖励规定的,人力资源部按标准在月度奖金中核发奖励金额,由部门发 给职工。 5.1.5.5 奖励工资发放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工资(奖金)考 核发放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1.6 工龄工资 5.1.6.1 执行范围:见习期满的公司在册职工。 5.1.6.2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在10年及以下的,按10元/年执行;工作年限在1125年 的,按12元/年执行;工作年限在26年及以上的,按15元/年执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日 历数计算。 5.1.6.3 每年1月份按发放标准调整工龄工资。 5.1.6.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工龄工资: a) 劳动教养期间; b) 判处缓刑期间; c) 拘役、拘留、收审羁押期间; d) 开除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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