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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 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广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 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 发现、早 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 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 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 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 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 预防、疫 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 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 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 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 监测,及 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 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工作负总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 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2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 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 为三 个等级进行预警,并 实施分 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 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 财力和技 术的储备,增 强应急处理能力。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 究,规 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 要求,保证发现、报告、 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 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 实现防治 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 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由自治区级诊断救治专家组进 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 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自治区、 市、县诊 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 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 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 预警等级: 一般疫情( 三级)预警: 国内出现疫情,或本自治区出现 1 例临床 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 6 例以上(含 6 例)临床诊 断病例,且出现 3 个以上(含 3 个)疫点,有在本自治区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自治区出现 30 例(含 30 例)以上临床 诊断病例,或者 30 例以下且有 5 个以上(含 5 个)疫点暴发,有较明 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 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3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 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 卫生、 发展计划、 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 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 质监、 药监 、 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 入境检验检疫、宣 传等部 门以及工会、铁路、民航和武警、 驻桂部队 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 防治工作。根据全区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 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办公室设在自 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 卫 生厅厅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 病控制组、医 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自 治 区 非 典 办 负 责 全 区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的 日 常 防 控 工 作 ; 负 责 常 规 疫 情 监 测 报 告 、 信 息 沟 通 、 组 织 协 调 等 工 作 ; 完 成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 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 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 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 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 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 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 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 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4 储备计划、物资供应 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 提出应急响应报告, 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 小组提供决策咨询 服务。委 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 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 防治工作。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 警等级。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 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 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 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 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 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 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 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 门诊, 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 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 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 稳 定。协 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 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5 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 应、调 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 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 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 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 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 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 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 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质监 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 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 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 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 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 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 监测, 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 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 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 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 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 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 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 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6 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 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 急处理措施培训; 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 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 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 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 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 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 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 (十八)科技部门。 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 组织大专院(校)、科 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 治疗药物、 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 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 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十)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7 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 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 别是流动 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 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对发热病人、医 务人 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 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 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 (二)报告。 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 进行动态监测。 发热门诊 每日上午 10 时 前将前日早 8 时到当日早 8 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 2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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