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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申办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 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 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 的补充和细化。 三、 【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 为可选择项。(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 【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 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 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 守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 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 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 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 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直接登记表述)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 位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第八条 本单位的住所: 。 【如:南宁市区(县)路 号 室】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 第十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 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 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 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 】 具体为: (一) ; (二) ;(三) ; 。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 】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广 西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本单位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 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 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 和规则。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 525 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4 年。 】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 )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罢免、增 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二)选举、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主要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 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 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 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 2 次】 。理事会会 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 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 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 全体理事、监事。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变更开办资金;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 第二十四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定 的 , 应 当 当 场 制 作 会 议 决 议 ,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审 阅 、 签 名 。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单 位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 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 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 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 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 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 用此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 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 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 逾 5 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 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 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单位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行政负责人。 【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 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 2 名的,应确定常务 副理事长。 】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 会设监事长 1 名。) 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 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 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 1 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 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 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不用此条。 】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单位关 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单位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 交易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 需要,举办 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 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 值部分不得分红, 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 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 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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