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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调度工作,加强产、供、销、 运综合平衡,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国家生产计 划,组织好社会需要的商品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化工局(公司)和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调度系 统,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信息,按国家计划和上级有关指令做好 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好本职 工作,为全面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 工厅(局)主要化工产品的旬、月调度和生产综合工作。化学工业 部专业司根据行业特点,负责行业和重点企业调度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化工局(公司)和各地(市)化工主管部门,要设置生产调度机构 ,配备专职的调度工作人员并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这项工作。第六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生产副厂长 (副经理)主管生产调度工作。根据调度工作的需要,公司、总厂 可设立总调度室,厂设立调度室,主要车间设值班长、专职或兼职 调度员。从上到下形成生产调度网,统一组织和指挥生产。 第七条 各单位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干劲大、工作责任心强、 有组织能力和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较全面的同志担任生产调度工作 。要保持调度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第八条 各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组织指挥好日常生 产,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精心调度。做到要 求严、办事准、抓得紧、行动快。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和各地市化工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主要化工产品生产情 况、市场动态、重点企业的原材料供需平衡、安全生产、主要设备 的运转状况以及自然灾害对生产影响,要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 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将本地区的主要化工产品生产情况,按要求及 时向上级汇报。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要全面掌握生产动态,做好综合平衡、组 织协调和调度指挥工作。第十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严肃对待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 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要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指令,认真组织 贯彻执行,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讲清 情况,在上级未做变更前,仍按原指令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全面了解、掌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的完成情况,特别要重视质量、消耗和经济效益。在组织生产中, 要坚持择优安排的原则,合理调度,确保重点,择优供应。要协同 计划、供销部门搞好生产计划安排、产供销平衡、物资衔接。第十二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发现违反安全的操作和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发现不安全因素 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化工局(公司)要认真编制生产旬报、月报;企业要认真编制生 产日报、生产简报,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表报清楚,报送及 时。 第四章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权限第十四条 调度人员有责任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 行生产计划和上级有关指令,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 制度;如有违反,有权进行批评纠正,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各级 领导都要重视调度部门对各生产单位提出的奖惩意见。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调度人员,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 出动力、燃料、原材料、运力的调配意见。形成决议后,要了解落 实情况。根据厂长授权,企业调度人员可统一调配企业劳力、物资、机具、车辆等,调整作业计划时,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作好相应 安排;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直接处理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 第十六条 调度人员应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计划、物资分配、经 营决策以及企业管理会议。第十七条 调度人员有权检查、督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 设备维护保养及大修和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履行合同执行等情 况。有关部门要按时提供情况和资料。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调度工作,本单位 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对调度人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处理。由于 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造成各种损失,由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凡对调度人员坚持原则和反映情况进行无理刁难、阻挠或打击报 复者,本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人员的政治、经济、劳保、节假日值班和 夜班的待遇,各单位应根据各地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企业调度人 员应享受生产第一线人员待遇。各级领导对调度工作要经常督促检 查,关心调度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 困难。 第五章 生产调度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坚持每 天小时指挥生产。非连续性生产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具体情 况,安排调度值班。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在生产发生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 各级领导请示汇报,并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 以先处理后汇报。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 列市化工局(公司)、各企业要定期召开分析会,重点分析生产完 成情况,研究生产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 施。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 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企业调度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 ,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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