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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AM/08-024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按照2004年12月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第三条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明确焦煤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安全技术 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执行等环节职责,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使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生产法 、 矿 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并结合焦煤集团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实际情 况,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 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细则、工程技术 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二条 各井口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各专业工程师或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技术保障体系。安 全技术措施在此所指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三条 各井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作负有全面技 术管理责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审批、落实、执行各项作业 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各井口生产副矿长(生产副经理)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章、措 施负有落实责任,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 第五条 各井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主管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安 全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其做出的有关技术工作的决定,分管负责人和各级职能 部门必须按照执行,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第48条、第79条、第133条、第 137条、第262条、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或部门审批。 其余安全技术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井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质量 及审批总负责。 第八条 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内容:(一)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措施; (4) “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5)老塘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6)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 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大断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 、工作面收尾及支架 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7)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 板,拟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8)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出积水以后进行,并 制定安全措施;(9)采煤工作面过老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倾角度大于15 0 时, 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 0 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 全措施; (1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 件的安全措施;(13) (底)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 全技术措施;(1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15)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16)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技术措施;(17)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8)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斜长安全技术措施;(19)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20)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21)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22)采煤方法设计; (23)其它的安全技术措施。(二)开拓掘进(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包括在矿范围内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作业规程) ;(2)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作业,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编制的安全技 术措施;(3)巷道贯通措施;(4)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5)掘进期间探放水措施;(6)高突矿井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停采线补充措施;(7)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8)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巷道开口施工措施; (10)交叉点施工措施;(11)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12)开停巷道停、开工措施;(13)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14)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 措施;(15)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绞车窝、矸石窝、水泵窝等) ;(16)巷道拉底、挑顶、维修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17)处理掘进巷道冒顶安全措施;(18)开拓掘进用溜子、小绞车、电机车、装煤车、水泵以及掘进机,耙斗等机 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下)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19)掘进机拐弯安全技术措施;(20)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21)开掘巷道回收、运输设备、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22)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23)巷道维修措施;(24)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三) 、一通三防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技术措施;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局部通风抽放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矿井预防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装有胶带运输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煤巷、半煤巷采用混合式通风技术措施措施;矿井防突措施;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及年度补充计划;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9)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措施;(20)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21)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2)通风、防突设施施工措施;(23)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24)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25)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26)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四) 、机电运输 超长(3.2m以上) 、超重(5吨以上)材料的运输安全措施;固定设备的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技术措施;斜井、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实验措施;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措施;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检修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更换高强皮带、钢丝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措施;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措施;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 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 (五) 、地质测量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六) 、其它 (1) 、井下动火专项措施; (2)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专门措施。 第九条 需要井口矿长负责的内容:(1)在同一个采面采用两种不同类型 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安全措施;(2)采区及回采工作面的接替;(3)矿井防治水工作; (4)井下动火;以上几方面的方案及措施都需要经井口矿长审批。 第十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之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勘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考虑周密,做到科学、经济、安全、可靠,制定出有针对性、科学性、 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措施。 第十一条 需要报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1)采区设计;(2)工作面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在编制规程前必须按照(1)经公司总工审批的采区设计;(2)经 矿总工审批的该分阶段地质说明书;(3)各工种操作规程及工种岗位责任制要求, 收集整理与编制规程措施制定相关的详细工程技术资料,并以此为依据,按照要求规 范进行编制。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做出规定 的,都必须在措施中予以规定。规程措施编制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内容齐全、用语准确 规范精练、图纸清晰整齐。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以后,施工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初审, 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和至少两名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参加;在初审基础上,由总工程师 组织相关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终审,初审和 终审都必须做好记录,对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规定,并作为贯彻和 学习的重点。审批后必须有会审意见,并有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 第十四条 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公司审批的采掘接续表提前30天进行编制, 在工程开工前7天必须签批完毕;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2天编制、签批完毕; 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查看现场具体情况,现场布置施工技术方法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补足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审批合格后的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送交有关部门,由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开工通知单。 第十五条 所有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完成后,施工所在区队技术负责人 必须及时组织向现场施工作业职工贯彻学习、考试(包括管理人员) ,做到无规程措 施不开工、不学规程不安排工作,没学规程措施或学习后考试不及格不得安排工作, 每月应对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一次,培训记录和考试结果必须本人签字。必须建立技术 培训计划,有教案、培训记录、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审批、学习后,取得合法开工手续方可进 行现场作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得以顺利贯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场具体作 业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如出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对号时,必须及时分析原 因,及时整改;如原定施工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时,必须及时补充制定与现场相符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各井口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对规程措施的复查, 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批准生效后执行,并进行记 录。 第十八条 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规程执行情况进 行系统的总结,查找不足,吸取经验教训,并报总工程师审阅,在今后规程制定中克 服。此项工作作为技术业务考核内容之一。第十九条 各级生产职能部门对规程措施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落实责任。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审批必须在井口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进行,参加部门及单位 包括:生产负责人,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通风队、 施工区队,每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审批的人员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派。技术措 施参加审批人员和规程要求一致。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报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经井口审批完毕后送集团公司生产技 术部,在公司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进行,需要参加的部门包括: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 部、通风管理部、机电工程部、及其它相关部室。必须报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只能 在公司审批完毕后组织生产。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格式可参照后附表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参加作业规程、措施审批的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实际工作 经验,对国家相关法规和条列需要了解。 第二十三条 审批完毕的规程、措施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考核如下: (1)同国家法规、条列等相违背的条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对总工(技 术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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