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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卫生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 权力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行政 许可 23001 医师执业 注册、医 师变更注 册及重新 注册 卫生 局 医政 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日公布) 第十三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受 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 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 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 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 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自然 人 30 日 15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2 医疗机构 设置、医 疗机构登 记(医疗 机构执业 许可证核 发) 卫生 局 医政 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2 月 26 日颂布)第九条单 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 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 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事业 单位 设置 30 日 登记 45 日 20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3 医疗机构 变更歇业 注册登 记、医疗 机构执业 许可证校 卫生 局 医政 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2 月 26 日颁布)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 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 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 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 事业 单位 20 日 15 日 保留 验 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行政 许可 23004 省直医疗 卫生机构 以外的护 士执业注 册及延续 许可 卫生 局 医政 科 护士条例 (2008 年 1 月 23 日公布)第八条申请护士执 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汉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准予注册, 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第 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 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 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 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自然 人 20 日 15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5 护士执业 变更 卫生 局 医政 科 护士条例(2008 年 1 月 23 日公布)第九条护士在其 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 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通报。 自然 人 20 日 5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6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第四 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 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4 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 事业 单位 20 日 10 日 保留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 许可 23007 生活饮用 水卫生许 可及变更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 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四条二 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 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 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 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 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 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企业 20 日 10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8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变更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1 日发布)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 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4 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事业 单位 20 日 10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09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 及变更、 卫生 局 基妇 科 母婴保健法(199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第三十二条医 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断以及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事业 单位 20 日 15 日 保留 校验 卫生部门许可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行政 许可 23010 母婴保健 技术合格 证书 卫生 局 基妇 科 母婴保健法(1994 年 10 月 27 公布)第三十三条从事 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 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 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事业 单位 20 日 15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11 乡村医生 执业注 册、延续 及变更 卫生 局 医政 科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 年 8 月 5 日颁布)第十 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 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 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内进行审核,对符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乡村 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 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 自然 人 15 日 10 日 保留 行政 许可 23012 放射诊疗 许可、校 验、变更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 2 日公布)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 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事业 单位 30 日 10 日 保留 峻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 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 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 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肝癌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 行政部门的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职业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顶上卫生 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 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 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 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方可施工。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 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 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 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 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 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 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行政 处罚 231001 对以 不正当手 段取得医 师执业证 书的处罚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第 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自然 人 3 个 月 3 个 月 否 行政 231002 对医 处罚 师在执业 活动中违 法行医或 非医师行 医行为的 处罚 231002-0 1 对医 师在执业 活动中, 有违反法 律规定相 关行为的 处罚 卫生 局 卫生 监督 所 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第 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部 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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