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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分析 http:/www.chinahse.com/Html/safety/expert/articles/04565.html 作者:罗云 董江勇 更新时间:2007 年 03 月 01 日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 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大支柱。 工伤保险保险费一般都由企业负担,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目较多。而且由于工伤事故是劳动者在为企业工作 期间发生的,劳动者不仅付出了劳动,而且可能为此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因此,各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 法均明确规定,在企业劳动者工伤事故中,企业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国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 ,其中第 73 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这一基本 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2 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 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 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 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劳动)合同体现。下列情况 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第一,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第二,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没有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保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上述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赔偿责任。此 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雇主应该对雇员承担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不是其故意行为所导致的, 雇主就必须承担起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相同点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同属广义的保险范畴。历史上,工伤保险经历了从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到社会工伤保险 这样一个发展的过程。因而工伤保险本身与雇主责任保险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1.承保的基本风险相同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基本相同,即都是雇员的工伤风险。这里的雇员工伤风险是指,雇员因 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比较国务院 2003 年 4 月 27 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开展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其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国内其它财产保险公司 的雇主责任保险单大多参考人保的保单制订,因而以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例。 )可知,我国的工伤保险和雇 主责任保险都承保下列风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雇主都是投保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可见,工伤保险中雇主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里,雇主可看作投保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 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 保险费。 ”而其中的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雇主。可见,雇主责任保险里雇主也是投保人,与工伤保险相同。 3.具有相类似的社会管理功能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障的社会意义方面非常相似。 第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都有利于工伤事故中伤残人员的康复 工伤保险在风险事故发生以后,均应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给予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具有赔偿性质,也就是以价值补偿形式偿还伤残职工由人身损失引起的收入损失。这部分赔偿金在客观上有利于伤残职工进行工伤医疗、恢复性疗养或者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贴,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雇主责任保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等有效单 证材料,保险人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保险人的赔偿金,一部分会用于发生工伤雇员的医疗、经济赔偿。使得雇 员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及时的得到医疗、赔偿费用等。客观上也起到了对雇员的保障作用。 第二,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都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雇主对于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要 承担责任。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都可以由雇主、雇员外的第三方负责给付赔偿金。这可 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大量现代机械化设施的采用,使得工伤事故的概率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对于精神赔偿的重视和法律 的完善,工伤赔偿金额越来越高。在欧美一些国家,对一个雇员的工伤赔偿甚至可达 1000 万美元以上。如果没有 保险的保障,这种赔偿不仅会造成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使得企业无法专心经营。 第三,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保险的运营本身不以营利为 目的,而是为了给雇员提供工伤保障,增加社会福利,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保险 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盈利。但是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客观上为雇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有利于稳定雇员的工作情 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同点 尽管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障的风险事故、投保人、社会意义等方面具有相同的地方,但是工伤保险属 于社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是现代保险的两大支柱,因而两者具有截然 不同的性质。 1.经营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基本目的是让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的保障。这种“政策性”决定了工伤 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政府是工伤保险的实施者,对其财务盈亏负有最后的责任,如 果发生亏损,则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是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 雇主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商业性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盈利。 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作为企业,其经营的首要目的就是经济效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要精确的计 算为险发生的概率,确立合理的保费率,积极运用保险基金。 2.实施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都是强制性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见,我国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规定雇主有义务投保工伤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则是自愿投保的。雇主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 愿订立的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与工伤保险的强制实施截然不同。 3.经办主体和管理特征不同 工伤保险的经办主体是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的职能部门,我国工伤保险的征集机构是国家税务局,各地民 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还要管理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负责某些服务工作等。由于工伤保险的政 策性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决定了国家财政对其负有最后保证责任。 而雇主责任保险经营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 内,可以由保险双方自行订立条款,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以任何形式负担其保险金给付的开 支需求。 4.被保险人不同 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员。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为企业付出的身体损失进行的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说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把雇员的工伤保障放在第一位,其目的就是为雇员提 供社会保障。尽管雇主也通过工伤保险分散了工伤风险,但这并不是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因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 人是雇员,而不是雇主。 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性保险,主要为被保险人(雇主)根据民法或雇 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提供保障,负责雇员因职业性疾病引起的伤残或死亡及医药费用,并对雇主由此 产生的法律费用等进行赔偿。可见,在雇主责任保险中,雇主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5.保险责任不同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都对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 风险进行保障。但是它们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同。例如,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 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工伤保险则不负责这些费用。又如,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都是工伤保险承保的范围,而雇主责任保险则不承保。 6.保险关系建立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主要以有关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为依据,在我国主 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对象、保险资金来源、保费负担、受益人的资格、给付标准等均由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的相关法规,雇主责任保险由 1995 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进行规范。雇主责 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雇主)之间的保险关系的建立,在保险法容许范围内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 签订,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保险公司可因不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有权停止雇主或雇员在 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7.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是集国家、企业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其资金来源较为广泛,出资人的类别也比较多。 而雇主责任保险的资金只能来源于雇主所缴的保险费,虽然通过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但是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却需要雇主承担。 8.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能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水平,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而在一 般水平之下。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具有统一的基本保障水平,有利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我 国目前的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就较低。 雇主责任保险的给付标准与所缴保费之间有密切联系,奉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保险水平高低悬殊。 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时约定较高的保险金额,缴付较高的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可以从保险公司 获得较高的保额保障。相反,如果雇主投保时约定的保额较低,就可以缴付较低的保险费,也只能获得较低的保额 保障。 9.与财税的关系不同 国家对工伤保险承担最后的保证责任,国家财政有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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