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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页,共 21页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经 2003年总公司第 17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2003 年 9月 30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章 工程索赔管理 第七章 合同之债的管理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 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 第九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第 2页,共 2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中国路铁路工程总公司的 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 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 系,避免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结合总公 司本部及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以下统称时称总公司系统或各单位,单 称时称本单位或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各单位实施的合同 签订、履行、变更、转 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 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 三 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公司系统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 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 四 条 各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机构与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总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实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 子企业构成的三级合同管理体系。 第 六 条 各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 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第 3页,共 21页 督检查。 第 七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 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单位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 动。 第 八 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 第 九 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对方的资信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 管理制度。 第 十 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 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足合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质 量和水平。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 十 一 条 总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总公司系统的最高合同综合管理机 构。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第 十 二 条 总公司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涉及总公司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定期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各单位合同管 理工作; (三)组织编写总公司系统内的重要合同示范文本; (四)组织或指导办理对总公司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五)组织调解总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 (六)组织对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 十 三 条 各单位合同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第 4页,共 21页 (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 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 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实行合同审查会签 制度;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印章,建立合同专用印章使用制 度; (五)统一管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建立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制度;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合同纠纷案件,代 理本单位合同纠纷案 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主持调解本系统内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建立内部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和合同纠纷中委托代理制度; (七)负责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有关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建立合 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八)定期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合同 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制度和合同纠纷预警制度; (九)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定期向 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建立合 同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负责组织本单位 “重合同守信用 ”申报工作,做好与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考核和培训,建立奖惩和培训制度; (十二)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 十 四 条 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合同专项管 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第 5页,共 21页 确定合同管理人员; (二)作为签约承办部门时,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 本,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资信 调查、合同的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 (三)作为合同执行部门时,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 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机构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 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六)参与编写合同示范文本; (七)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合同管理 情况。 第 十 五 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的制度。跟踪管理应贯穿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 交验、索赔、诉讼的全过程。 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项目应当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以便 及时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履行。是否设立 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由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决定。 第 十 六 条 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 当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 识,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合同管理合格 证书。 第 十 七 条 需要报国家政府机关或有关单位审批的合同,由本单位 对口部门组织报批。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 十 八 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第 6页,共 21页 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 十 九 条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 十 条 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 签发“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 ” ,委托书中应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 权转委托,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由法定代表人决 定。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 权。 第 二 十 一 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 二 十 二 条 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 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 二 十 三 条 各单位实行授权委托统一管理 制度。由合同综合管 理机构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 在案。第 7页,共 21页 第 二 十 四 条 在合同相对人提供了 授权委托书格式的情况下, 如果该格式中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不完备的,在给该合同相对人 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应当依法补齐缺少的内容。 第 二 十 五 条 任何非法人单位都无权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 其他应由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 二 十 六 条 签订合同前,签约承办部门应 当详细了解、调查、 掌握合同相对人的下列情况: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约能力; (四) 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 理期限; (五)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六)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出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及其他从 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 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或单位公章。 第 二 十 七 条 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合同评审 以会签方式或会议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或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签订 合同的文本; (二)签约承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可以 采取会签的方式,由相关部门签署书面意见,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 究并形成评审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在评审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按照合同评审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形成正式的签约文本, 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四)法定代表人批准该合同文本。 根据阶段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标前评审、合同签订前评审、合同第 8页,共 21页 修订评审。 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审查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 二 十 八 条 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合同 项目的经济性,合同中技术性内容的适宜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在合同评审中,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含合 同专项管理机构)对合同中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合同 综合管理机构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 第 二 十 九 条 合同评审中应保证给予审查部门合理的审查期间,一 般合同为 7个工作日,重 大、复杂的合同为 14 个工作日。审查部门 应当在 不迟于上述期限内提供审查意见。 第 三 十 条 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 谈判到签订合同阶段,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应就有关 问题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 三 十 一 条 合同中有关事项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 过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成立后的合同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经过批准或者 登记后始得生效。 第 三 十 二 条 签订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 内容合法、条款齐 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 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第 三 十 三 条 合同除包括应当依法具备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包括 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要求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 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 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 可以参照有关机构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 三 十 四 条 在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 规定。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第 9页,共 21页 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 复对方,以免因拖延造成损失。 第 三 十 五 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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