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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萧山区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编制单位(盖章):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一、行政许可(55项)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 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 设” 。 (二)临时城市道路占用审批 法律依据: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 城市道路” 。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2、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九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 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2)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3)临时经营性设施; (4)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1 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 ,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 (三)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 1、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 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 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 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 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2、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一 条 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 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并应按规定 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等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 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 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2 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 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994第330号)第四 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2、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 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 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 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图纸施工;属于新建设、改建、扩建项目的 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五)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 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 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六)燃气供应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 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3 设备和工具;(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 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 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 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瓶装燃 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增加燃 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核准。 2、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设立燃气供应单位, 除按规定程度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1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 行筹建; 2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供气许可证。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 担。 (八)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4 法律依据: 1、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 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 督、公安、经贸、工商、价格、交通、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林木砍伐、采集标本等审批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 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 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2、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 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 确需砍伐的,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林业部门 批准。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 限量采集。5 (十)风景区经营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 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先经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无证经营。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地点文明、合法经 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规定禁止摄影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 影;风景名胜区内的管理单位和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 摄影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的游客收取费用。 (十一)进入风景区营运的交通工具审批 法律依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营 运的旅游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十二)飞行器穿越桥涵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 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车辆、船只和飞行器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并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 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 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三)车辆的通行对桥涵构 成直接损害;(四)飞行器穿越桥涵。 ” (十三)在城市道路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等各种公共设施,设置6 或移位公交站点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 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 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 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十四)临时排水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 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 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 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图纸施工;属于新建设、改建、扩建项目的需 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十五)临时占用桥孔许可 法律依据: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 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六)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 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许可 法律依据: 1、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7 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的燃 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 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 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 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 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2、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 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燃气设施及 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连续、稳定供 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 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 当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 气前,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十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降低配套绿地率指标许可 法律依据: 1、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各区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 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和指导。 2、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8 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 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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