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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1 深 圳 海联 讯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 息 披露 事 务管 理 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深 圳海 联讯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信息 披露的 管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公平性、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度所 称“ 信息” 指所 有可能 对公 司股票 及其 衍生品 种交 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 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 ,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 能经济、 便捷地获得公司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2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 司董事 会应 当保证 本制 度的有 效实 施,确 保公 司相关 信息 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 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董 事会秘 书负 责组织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制度 的培 训工作 。董 事会秘 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 二章 信息 披露的 基本 原则 第六条 公 司应当 及时 、公平 、真 实、准 确、 完整地 披露 信息, 不得 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 延迟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 平。 第七条 公 司的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应 当保证 公司 及时、 公平 地披露 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3 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 司在公 司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发布 信息 的时间 不得 先于指 定媒 体,不 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 司控股 子公 司发生 收购 或出售 资产 、关联 交易 及其他 重大 事件, 视同公司行为,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 三章 公平 信息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4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 条 公司与 特定 对象进 行直 接沟通 前, 应要求 特定 对象签 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 条 公司应 认真 核查特 定对 象知会 的投 资价值 分析 报告、 新闻 稿等文 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 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立即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 条 公司向 机构 投资者 、分 析师或 新闻 媒体等 特定 对象提 供已 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 (包括非公开发行) , 向特定个人或机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5 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 条 公司在 股东 大会上 不得 披露、 泄漏 未公开 重大 信息。 如果 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 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 投 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 条 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在 接受特 定对 象采访 和调 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九 条 公司董 事会 秘书应 在相 关人员 接受 特定对 象采 访和调 研后 五个工 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四章 信息 披露 的范围 与内 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 告; (三) 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6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定 期报 告和 临时报 告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登 记后应 当在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 应当在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 报告 应当 在每个 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 三条 发生 可能 对公司 证券 及其衍 生品 种交易 价格 产生较 大影 响的重 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知晓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7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 司订立 重要 合同, 可能 对公司 的资 产、负 债、 权益和 经营 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 司发生 重大 债务、 未能 清偿到 期重 大 债务 的违 约情况 ,或 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 合并 、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 仲裁, 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或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以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 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 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制度 8 (十二) 公司在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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