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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出料加工什么是出料加工出料加工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 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出料加工贸易与我国的加工贸易在加工关系上是反方向的,加工贸易是进口料、件,在境 内加工复出口;出料加工是出口料、件,在境外加工复进口。因此,按照加工贸易的定义,出 料加工这一方式不属于加工贸易范围,其出口货物属暂时出境性质,加工后又复运进境。但由 于其办理程序与加工贸易方式有相似的环节,所以将其纳入加工贸易管理的范围。出料加工的报关手续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比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 关办理出口手续,其中对出口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商品,应递交外经贸部批件,对涉及 国家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 批准文件;对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复 运进口货物时,企业应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报 关手续。对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定如下:(1)对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 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若以上 计税方法难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参考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估价 征税。(2)对复运进口后转作进料加工的,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征免税手 续。(3)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 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 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 工的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 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海关将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的审批手续亦按上述规定办。 如出料加工的商品是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的,还应报外经贸 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验放。出料加工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借助境外加工技术,弥补国内某项技术手段的不足 对因国内的技术手段无法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时,方可 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对国内具备生产能力和加工技术手段的,不得开展出料加工。 (二)开展出料加工应本着“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原则 出料加工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纸张的印刷、布匹的印染 等。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的加工,如出口棉纱织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胶合板 等,则已超出“简单加工”范围,不属于出料加工业务,而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进口有关手 续。(三)出口税收问题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关税(四)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相 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 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上述征税的完税价格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 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五)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和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报外经贸部审批。其他凡属许可证 配额管理商品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有 效的批准证件验放。出料加工业务的办理程序(一)合同登记备案 1.经营出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包括依法成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2.合同登记备案单证经营单位开展出料加工应在有关货物出口前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 列单证资料:(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出料加工合同的批件;(2)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副本;(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主管海关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核发有关登记备案证明 资料。(二)出口料件 出料加工项下料件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以及主管海关 核准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资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境地海关 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验放出口货物,并在相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退还经 营单位或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三)复进口已加工货物 出料加工项下加工后货物复进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及主管 海关核准合同登记备案的有关证明资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 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按出料加工有关规定对复进口的加工货物增值征收进口税款,验放 有关货物,并在相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退还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 同核销的依据。(四)合同核销结案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复进口后,经营单位应持下列单证到主管海关 办理合同核销手续:1.有关出口料件和复进口加工后货物的出、进口报关单(报关单上须有出境地、进境地海 关的签章)。2.经营单位填写的“出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主管海关对核销单证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根据合同登记备案资料审查实际出口、进口情 况。对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海关对登记备案的合同予以核销结案,并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海关对出料加工业务的监管要求出料加工项下料件自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后货物应按期复运 进口。如特殊情况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如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经营单位应缴纳相当于出口税款的 保证金,待经营单位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后,海关予以退还保证金。为了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附加识别标志、标记 或取样留存,以确保出口料件加工后复运进口。经营单位应遵守海关有关监管规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国外产品顶替进口, 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义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出料加工合同备案的办理开展出料加工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有关出境加工是否属于 国内“不能加工”、“难以加工”,是否属于“简单加工”、“有限加工”。如果出料加工中 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或限止出口商品的,则应报外经贸部审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免于缴纳出口关税,但是如果出口的料、件或半 成品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关税税款的保证金,在经营单位 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退还。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即以加工 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 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如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 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 进口后再加工出口的,如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和海关核准,可以按进料加工规定 给予办理保税手续进口。 出料加工项下自料、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的期限为六个月。加工后货物 应按期复运进口。如情况特殊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在到期前书面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逾期不复运进境,对原出口的料、 件或半成品应当办理一般贸易出口手续。为了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附加识 别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以确保出料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出料加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境外产品 顶替进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义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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