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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5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 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二)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三)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 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 CD-I、照片光盘 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 和 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 CD 光盘 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 BD-RW、磁光盘 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 卡、MD 卡、SM 卡、MMC 卡、 RS-MMC 卡、MS 卡、SD 卡、XD 卡、T-F1ash 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四)二甲醚。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四、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26 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 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 2009 年 1 月1 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 17%。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 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7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 号)同时废止。附:增值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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