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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组织的定义: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二、商事组织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条件上,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各国共同的主要规定有: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根据多数国家的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法律性质 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责任形式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无限责任)经营控制权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个人企业的数量虽然最多,但其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案例:深海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陈某拥有私人住宅3 套。由于经营不善,陈某决定解散商行,清算商行现有资产后陈获现金20 万元。陈某随即通知商行债权人林某(拥有35 万债权,且无担保债权) ,将20 万元偿还给林某后,表示债务人是深海商行,其全部资产已用来清偿债务,现商行已解散,其对外欠债也自行消灭,拒绝偿付林某余下的15 万元债务。林某无奈之下于6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的15 万元债务,并要求变卖陈某的住宅,并将变卖所得清偿其债权。问题:1.陈某主张深海商行已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深海商行已解散,其对外债务自行消灭,该主张是否成立?2. 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合伙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性质 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法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法国、荷兰等)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责任形式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联系紧密,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一种企业形式,但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公司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性质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经营管理 公司是“资本的组合” ,股东与公司分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现代生活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公司是社会中最重要商事组织,公司法亦成为商事组织法乃至整个商法中最核心的法律。第二节合伙企业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特征:(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自然人和法人皆可作为合伙人。(我国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是“人的组合” ,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大陆法系某些国家(如:法、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把合伙企业视为法人。如,美国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伙组织,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相反,有些协议尽管有“合伙”字样,但未建成如上述特征的组织也不能视为合伙。案例纽本诉玛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本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万美元,并用为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辨称:投入的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法院的判决:被告败诉。理由;既为“贷款”,则还款量或还款时间就应该是固定的,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既为劳务,也应定时定量支付。被告的资金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克瑞金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利弊有利之处:()设立手续较简单,费用较少;()通过合伙可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股东取红利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还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公开企业帐目和年度报告,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不利之处:()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基础 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合伙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姓氏后可加上“商行”的字样。()合伙企业所经营事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合伙的期限。()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较简单,但各国的法律要求不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普通合伙一般不要求有政府的批准登记,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英国:对合伙组织的商号名称有严格要求。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姓氏后可加上“商号”或“公司”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的字样,否样,即予罚款。未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真实教名的开头字母,则该合伙组织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美国:对某些行业须有执照方能开业,如:律师业、医师业。对有限合伙,各州一般要求其领取营业执照,其名称也要求含有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并加注“有限合伙”的字样。大陆法系的国家设立合伙组织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三、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伙人可以自由地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是合伙组织财产的共有人;分享利润的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对合伙组织之外的第三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忠实的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负有忠实的义务,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如: ()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不得私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合伙人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谨慎和注意义务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尽到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如因失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他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案例奥茨沃德诉莱凯案原、被告均拥有会计师资格,双方于1966 年初成立一会计合伙组织,之后两人仍然各自为原先各人服务的客户开帐单。由于关系无法协调,1968 年 6 月,合伙组织解散。原告控告被告在其合伙期间不恰当地对几笔帐目给“回扣” ,即实收帐款小于书面应付帐款。法院查明:这是被告的一贯无害习惯。结果:法院判原告胜诉。理由:被告在合伙期间独自如此所为构成对”合伙诚信“原则的违反,被告应向该合伙组织偿付书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四、合伙的外部关系合伙组织与第三人的关系各国一般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对第三人适用相互代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情。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合伙组织中的每个普通合伙人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除非有明确的反证外都会被认为有合伙组织的默示授权:出售合伙企业的商品或财产;以企业的名义购买、抵押其业务所需的商品或财产;收受或支付合伙企业的债款或欠款,并出立字据;为企业雇佣职工;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以企业的名义开立帐户、借款;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合伙人之间如约定对某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规定与此不同)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之后,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对于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不同情况而定、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该债务与其退伙前的交易无关,第三人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其退伙后可不负担责任。案例:合伙企业 A,合伙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 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由与B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B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 万元。 2004年 10 月, B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货物。但此时A企业无法支付货款。B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A 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问题:1.余得利与 B 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世界各国的合伙企业的解散大体有三种情形:协议解散、依法解散、强制解散。(一)协议解散又称自愿解散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合伙章程约定解散;一是事后达成协议解散。(二)依法解散指合伙企业依法律规定而解散。主要有:合伙协议中订有期限,期满时合伙人未能达成续期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及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之一死亡或破产或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民的。(三)强制解散指法院根据有关申请强令合伙企业解散。主要有:.某合伙人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某合伙人行为失当(如渎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维持;.存在其它强制解散的情况。第三节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定义: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法人财产权。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董事、经理等)负责,股东大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在英美法中,公司被认为具有“永续性”。. “撩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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