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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汉旺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管理的通知各科室:根据德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市卫办发2011136 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处方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 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 20093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希认真执行。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认真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见附件1) 、处方权限和各类抗菌药物的注意事项(见附件 3)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二、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限:1、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2、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科主任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3、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4、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 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三、相关科室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控制I 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使用指针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 2) 。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和给药方法。四、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药剂科应监督、指导临床科室的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工作,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绵竹市汉旺人民医院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1、绵竹市汉旺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分类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青霉素类青霉素 G、青霉素钠、 氨苄 西林、阿莫西林、哌拉西 林、美洛西林、阿洛西林、阿莫西林 / 克拉 维酸、头孢菌素 类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 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国 产)、头孢哌酮、头孢克肟、头 孢哌酮 / 舒巴坦、头孢他定(复他欣、凯 复定)其它 - 内 酰胺类亚胺培南 / 西拉司丁钠、 氨曲南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阿米卡星、 酰胺醇类氯霉素局部制剂大环内酯 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阿奇霉素、交沙霉素、克 拉霉素四环素类强力霉素(多西环素)美他环素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左 氧氟沙星加替沙星磺 胺 类磺胺嘧啶、复方磺胺甲噁 唑片、柳氮磺吡啶、甲氧 苄啶 类 糖肽类唑酮烷类 抗结核药抗麻风药及 抗麻风病反 应 药硝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唑、咪康 唑、灰黄霉素、氟康唑、伊曲康唑其 它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附件2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手术名称抗菌药物选择颅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乳腺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周围血管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腹外疝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胃十二指肠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阑尾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结、直肠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肝胆系统手术第二代头孢菌素, 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 / 舒巴坦胸外科手术 (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心脏大血管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泌尿外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一般骨科手术第一代头孢菌素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 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妇科手术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剖宫产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注:1. 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2. 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 ;头孢拉定 1-2g ;头孢呋辛 1.5g ;头孢曲松 1-2g ;甲硝唑 0.5g 。3. 对-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4.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 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摘录于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 3、各类抗菌药物的注意事项青霉素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 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 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并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 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3. 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可引起腱反射增强、肌肉痉挛、抽搐、昏迷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青霉素脑病),此反应易出现于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 4. 青霉素不用于鞘内注射。 5. 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6. 本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易失活。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2. 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先前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 霉素类、其他 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 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 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3. 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 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4. 氨基糖苷类和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合用可能加重前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5. 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K 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 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72 小时内应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2. 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3. 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有癫痫史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及肾 功能减退患者未减量用药者,因此原有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中枢 神经系统感染的患者有指征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4. 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内酰胺类 / 内酰胺酶抑制剂 注意事项 1. 应用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替卡西林 /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 舒巴坦和哌拉西林 / 三唑巴坦 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 患者禁用。对以上合剂中任一成分有过敏史者禁用该合剂。 2. 有头孢菌素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 舒巴坦。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 头孢哌酮 / 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 用头孢哌酮 / 舒巴坦。 3. 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 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4. 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 5. 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和早产儿;哌拉西林/ 三唑巴也不推荐在儿童患者中应用。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对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 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的任一品种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 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 (尿常规、血尿素氮、 血肌酐) ,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 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需注意局部用药时 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菌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 菌抗菌作用差,又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因此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由于其毒性反应,本类药物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 治疗。 4. 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 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 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临床有明确指征需应用时,则应 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 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 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同用。与注 射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合用时可能增加肾毒性。 8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四环素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 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 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 妊娠期和 8 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 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 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 仍可谨慎应用。 5. 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原有肝病者不宜应用。 氯霉素 注意事项 1. 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本药。 2. 由于氯霉素的血液系统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周围血象,如血液细胞降低时应及时 停药,并作相应处理。避免长疗程用药。 3. 禁止与其他骨髓抑制药物合用。 4. 妊娠期患者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5. 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婴幼儿患者必须 应用本药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 肝功能减退患者避免应用本药。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 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 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 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 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 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 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 葡萄糖溶 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 0.5 ,缓慢静脉滴注。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的患者。 2. 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注意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 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 有前列腺增生的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潴留。 5. 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 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 肝功能损害的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 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利福霉素类抗生素 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和曾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患者。 2. 妊娠 3 个月内患者应避免用利福平;妊娠3 个月以上的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利福平时,应 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3. 肝功能不全、胆管梗阻、慢性酒精中毒患者应用利福平时应适当减量。 4. 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肝功能、血常规。 5. 结核病患者应避免用大剂量间歇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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