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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背景知识及相关典型案例 转自新华网转自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刘诗平)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 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 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新华社记者近日 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采访了权威部门有关负责人, 他们介绍了相关背景知识。 问: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问: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答: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 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 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 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 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 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 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 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 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问: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问: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 哪些形式?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 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 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 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 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 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 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 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 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 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 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问: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问: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 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 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 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 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 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 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 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 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问:“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问:“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 答:“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 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 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 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 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 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 响应中央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 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 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 情况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 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 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 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 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 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 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 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 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 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 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 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 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 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 些规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些规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答: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 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 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 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 性法规进行流转。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 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 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 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 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问: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问: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一是传销组织往往 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 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二是打着“直 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 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三是传销 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 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后非法聚集, 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 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 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 循环;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 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案情案情年初,赵鹏运服刑期间(年月因涉 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刑年,年月刑满释放),赵代虹 利用探狱之机同赵鹏运商议决定利用自己和赵鹏运在 20 世纪年 代中期成立沈阳大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做传销时 形成的团队资源,开展林地传销,以牟取暴利。年月, 赵鹏运出狱后,伙同赵代虹、屠晓斌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 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传销骨干为主组建了营 销队伍,由赵鹏运等人设计了以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为主要内容 的销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林 地传销。赵鹏运等人在经营中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不断发展城市 零散投资者加入,从上至下形成销售部长、销售经理、销售主管、 销售代表四级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并对加入人 员收取入门费,经营数额达亿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年月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 罪立案侦查,年月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主要犯罪 嫌疑人展开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亿霖集团在京的四处经营场所。 截至年月中旬,亿霖专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名;共 收缴、冻结涉案资金亿余元,扣押轿车辆,查封房产 处(约折合人民币万元),并对亿霖集团投资 余万元在北京密云、宁夏等地购买的旅游、油井等资产采取了监 管措施。年月日,公安机关将赵鹏运、屠晓斌、赵 代虹等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截至目前,移送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已达名。 点评点评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但一些不 规范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蕴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构成投资 风险的客观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主 观原因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善于透过现象 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增强合法和理 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辽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案情案情年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 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年月至年 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 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 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亿元。年月,营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 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点评营口东华集团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 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该犯 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执照、司法公证 样样俱全,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众 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也有少数人明 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赌博心理,冒险参与。广大人民群众 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集资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 资者的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案情案情自年月至年月,戴雁、梁莉等人 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 个,向余名群众非法集资多万元,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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