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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研究 .1 引言.1 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 1、美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2 1、印度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2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2 三、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3 1、免税派.3 2、主税派.3 四、征税的经济学分析 .3 五、电子商务征税的特殊性.4 1、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4 2、纳税对象认定复杂 .4 3、纳税地点具有全球性.5 4、纳税环节交易隐匿 .5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5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征税法规、制度.5 2、建立专门的纳税电子申报制度.5 3、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6 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税收协作.6 5、重点培养相关人才,加强科研投入力度.6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可行性研究引言引言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 电子商务出现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这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新的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 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作出了尝试。而我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至今仍未有明确、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势在必行。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征税原则一、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美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目前世界上80%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在美国。1996 年11 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 在征税原则方面明确了四个方面的问题:(1)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措施时, 应遵循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所谓的中性,就是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 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的。(2)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课税。因为电子交易发生在网络空间, 很多情况下难以将一项所得同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已难于有效的运用,将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而与此相反,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 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3)关于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像等都能被数字化并通过电子方式传递转让。可按照实质性原则, 某些数字化信息交易可视为一种有形物品的购买,而有些则是对版权的购买。(4)各国在运用现有的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取得一致。对电子商务来说, 现行国际税收原则有些还不够准确,有待补充,但在加强征管的同时,应避免双重征税。2、欧盟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997 年7 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提倡税收中性原则,认为对电子商务要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不再征收额外税收。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控制税基流失,欧盟决定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1998 年低,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不开征新税;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 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税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1、印度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印度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印度政府一直是印度网络经济的支持者和倡导者。印度政府于1999年4 月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该政策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也使得印度成为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出发点是不能由于征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 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新加坡是世界上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较早。2008 年8 月新加坡公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明确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的依据, 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在货物销售方面,若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在劳务及数字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员提供的劳务, 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是零税率的劳务。三、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三、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主张,即免税派和主税派。1、免税派、免税派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总体来说应暂缓征税,在许多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征税弊多利少,是不可行的。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按常规应征收的税种应该部分免税。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大国,在免税问题上,美国的主张具有代表性。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其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主导地位。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商务免税。支持免税的人士认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其发展一日千里,需要的是扶持,因此可在近期内免税。2、主税派、主税派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应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他们认为,国际因特网络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以防止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因特网络上白白流失。对于电子商务应不应该征税的问题,我想答案是明确且肯定的,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行业健康发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法案。四、征税的经济学分析四、征税的经济学分析征税项目包括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有形资产价值、遗产、进出口货物和最终产品的销售。其中,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称为消费税,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对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当物品的所有权从销售商转移到买方时,政府对生产商的征税也会间接的转嫁给消费者。若产品的供给曲线具有完全弹性时,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涨幅恰好就是征收的税额,此时税收完全转嫁给消费者;若产品的供给曲线完全无弹性时,则不存在税收转嫁现象。因此,当产品的供给曲线介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况之间时,若政府对某产品征税,产品的供给曲线就会向上移动相同单位,导致产品的均衡价格上升、销售数量下降,此时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承当所征税额。当产品的市场需求相对无弹性时,其需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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