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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朝陽科技大學學則朝陽科技大學學則 教育部台(86)技(四)字第 86030591 號函備查(86.04.02) 8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86.10.15) 8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7.12.23)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8.05.12) 依教育部台(88)技(四)字第 88075701 號函修正(88.07.01) 8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8.11.24) 8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89.05.24)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0.03.07) 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 90060875 號函備查(90.05.07) 8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90.05.02) 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 90085422 號函備查(90.06.20)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0.10.24) 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 90157904 號函備查(90.11.08)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90.12.19) 教育部台(90)技(四)字第 90186792 號函備查(91.01.03)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2.10.22)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20167805 號函備查(92.11.14) 9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94.11.02)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95.12.20)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60078545 號函備查(96.05.29)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99.06.02)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90117938 號函備查(99.07.12)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100.05.18) 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1000107513 號函備查(100.06.27)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101.05.30) 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1010113580 號函備查(101.06.22)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2.05.01)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20077722 號函備查(102.05.30)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4.11.04) 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40161054 號函備查(104.11.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則 (以下簡稱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其他有關事宜。 依大學法第十一條設置之學位學程,應依設立班別準用本學則之規定。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度公開招收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碩士班、博士班各系(所)一年級新生;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三年級,二年制各系三年級第二學期之轉學生,由本校擬定轉學生招生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招生簡章另訂之。另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規定,得酌收境外學生(含海外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 前項境外學生學歷之採認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綜合高中、高級中學畢業者。 二、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壹2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系(所)碩士班一年級肄業: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報考碩士在職專班者,除符合前款之規定外,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生。 第六條之一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公開招生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博士班一年級肄業: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本校修讀學士班學位之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班研究生肄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合於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者,其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之二 (刪除) 第七條 本校學生與國外暨大陸地區之學生得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本校與國外暨大陸地區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雙學位或聯合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有兵役義務之新生或轉學生入學時,請依兵役相關法令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 第九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學歷(力)及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書面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 1 年,必要時得申請再延長,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保留入學期滿後,未依規定辦理入學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須繳驗學籍相關表件。 第十一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冒用或變造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即開除其學籍。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追繳撤銷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 註冊、選課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布之。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應依註冊須知於規定期間內繳費並註冊。如因重病、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 2 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壹3第十四條 學生應依本校選課準則、各系(所)課程規劃及各系(所)修課規定辦理選課,選課準則及注意事項另訂之;選修他校課程應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五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如經發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習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應予註銷。 第十八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理要點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考試 第十九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 4 年為原則,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28 學分;二年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 2 年,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 72 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教務會議專案核准提高應修學分總數至多以提高 20 學分為限;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畢(結)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後,應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12 學分。 修讀學士學位之日間部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 2 年為限;修讀學士學位之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 3 年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 4 年為限。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二十條 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除論文或其它代替規定外,不得少於 24 學分,修業年限為1 至 4 年。 在職生及在職專班生未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年限,以 2 年為限。 第二十條之一 博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除論文或其它代替規定外,不得少於 18 學分,修業年限為 2 至 7 年。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以 2 年為限。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或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者,得申請列抵免修;入學或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在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或必要時甄試及格者,除必修之體育、勞作教育外,亦得申請列抵免修,惟曾修畢本校必修之體育或勞作教育且成績及格者得申請列抵免修;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碩士班、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修習他校或本校他系(所)碩士班、博士班之相關科目與學分亦得申請列抵免修,其辦法由各系(所)自訂。 本校學生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所修學分,得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者為 1 學分)予以採認或辦理抵免,未達壹4學分認定標準者,不予採認。 第二十二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 18 小時滿為 1 學分,其實習、實驗與製圖原則上以每週授課 2 至 3 小時滿一學期為 1 學分。 第二十三條 四年制勞作教育為一年級必修,軍訓(護理)為一年級必修,二年級以上為選修,體育一、二年級為必修,三年級以上為選修。二年制勞作教育為三年級必修,軍訓(護理)免修,體育為三年級必修,四年級以上為選修。 進修部學生免修勞作教育。 第二十四條 日間部四年制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 16 學分,不得多於 25 學分為原則;四年級不得少於 9 學分,不得多於 25 學分為原則。二年制學生分別比照四年制三、四年級辦理。碩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每學期學分上限以 15 學分為原則,但不包括大學部先修課程。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 9 學分,不得多於 22 學分為原則;五年級以不少於 3 學分,不多於 22 學分為原則。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修業學分數上限以 9 學分為原則,但不包含大學部先修課程。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體育、勞作教育成績及軍訓、護理) 、操行兩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 100 分為滿分,各系修讀學士學位以 60 分為及格。碩士班、博士班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100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若由各系(所)指定加選或補修之大學部課程,以 60分為及格,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及畢業成績內,補修及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預研生修習碩士班課程以 70 分為及格。 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院 (中心) 、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採 通過 、 不通過之考評方式,其中通過為及格, 不通過為不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一、80 分以上為甲 (A) 等,點數 4 點。 二、70 分至 79 分為乙 (B) 等,點數 3 點。 三、60 分至 69 分為丙 (C) 等,點數 2 點。 四、50 分至 59 分為丁 (D) 等,點數 1 點。 五、49 分以下為戊 (E) 等,點數 0 點。 第二十六條 學生於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公假及喪假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 60 分之部分以 80計算。 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課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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