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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暨职务发明条例 草案座谈会意见汇总 2012年7月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分工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在北京召开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对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技术基础处常利民处长出席会议,并介绍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制定及座谈会的相关背景情况。二十多位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梁军副主任主持,与会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一一一、 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关于研发任务的分配及管理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 1 1 1:专利的任务具体到研发项目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项目组考核的一个指标。研发人员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没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通过企业规章制度解决即可,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决定其职务发明管理制度,而职务发明条例更多地应当起引导作用。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不应当被强加予过分严格、且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被迫承受超常的管理负担,或暴露于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中。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在工作期间确定年度、季度、月度研发任务,根据项目任务书分配具体任务。研发人员可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前提是事先要跟公司就责权、利益的分配等2 问题有明确约定。有纠纷时看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判决解决。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支持通过立法解决,但是法律不能制定的太细。应该给企业一定的自主权。条文中发明人和企业太过于对立,其实发明人和企业的利益其实是共同的。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实践中,公司的所有资源只能用于工作,不能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做与单位无关的任务。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5 5 5 5:研发的分配任务,往往基于客户需求,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进行过程中,公司能掌握整个技术的发展进度和状态,分为月度进度、季度进度以及年度进度。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6 6 6 6:支持通过立法解决,但是立法预设企业和发明人的利益不一致,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导致利益不平衡,导致阻碍创新的力量。实际上目前的环境中,不存在利益的不平衡。立法的逻辑预设是有问题的。现在更多的创新是有组织的创新,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天才发明家做成的。建议不做成条例,做成一个指南。企业应当被给予充分的自主权从而建立适合自己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这才能使企业的职务发明管理机制能够灵活地反映不同的商业环境、研发战略、 研究环境等, 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投资积极性。 二二二二、发明的权利归属及申请知识产权发明的权利归属及申请知识产权发明的权利归属及申请知识产权发明的权利归属及申请知识产权 (一一一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关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约定。没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单位可以与发明人就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不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3 的归属进行约定,因为若变成强制性规定,很多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很大,逐项和发明人确认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负担。若企业自愿约定,则约定有效。 (二二二二)发明报告制度发明报告制度发明报告制度发明报告制度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 1 1 1:建议是针对非职务发明的报告制度。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有必要规定发明报告制度,建议只针对非职务发明进行报告。单位在实践中通过研发记录、信息化管理确认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对非职务发明的认定过于草率,对企业不利,建议对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予以重新考虑。另外,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如发明人准备公开或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公开或专利申请报告,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明确答复,方可认为该发明可由发明人自行处置。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3:3:3:中国如果要引用发明报告制度的话, 应该是针对极少数的特定情况,而不是所有的。对于发明报告制度中的书面报告,对“书面”的限定不明确。几万件发明都通过书面请求,一一报告是不现实的。建议借鉴新的德国雇员发明法,将两个月期限改为至少 4 个月,答复方式也由“书面”方式改为涵盖 email、传真、电子流等的“text form”方式。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一般对于发明的归属发明人和单位都有约定,既然约定了报告制度就不适用了。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5 5 5 5:很多企业都有明确约定,那报告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意义何在?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6 6 6 6:对于发明人报告的职务发明,企业享有相关的4 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人,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业务发展决定是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包括是否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还是在其他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因此本条例第十五条不应对企业所独立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即不应规定如果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通知发明人的,视为将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无偿让与发明人。 (三三三三)发明归属的约定发明归属的约定发明归属的约定发明归属的约定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约定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第二项可能会给研发公司带来管理冲突和利益伤害。建议删除此项,因为如果允许个人发明“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敃或测试,一些职务发明就有可能转变为个人发明,会加大权属纠纷的风险,造成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松动合同一般都会对发明归属做一个约定。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细分第八条第四款中职务发明的定义,建议把物质技术条件分为一般物质技术条件(如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资料、一般的设备、材料等)和企业独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如与企业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专利等) ,并区别对待。前者若与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可依据与企业的约定确定专利的权属及单位的权益,后者必然属于职务发明。 (四四四四)职务发明的放弃和免费使用权职务发明的放弃和免费使用权职务发明的放弃和免费使用权职务发明的放弃和免费使用权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是否申请、 放弃决定于企业自身的状况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不需要征得发明人的同意。 5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企业的发明创造都属于技术秘密,即使未实施未转让,无法计算并支付补偿。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草案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企业不利。企业放弃权利的申请和将申请权无偿让与他人不是同一概念。此规定有可能会造成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内的权利人不统一,甚至会对企业自己造成一些障碍。第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因为“单位拟停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不一定意味着单位准备放弃所属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可以通过技术秘密保护。即使单位真的准备放弃这些知识产权,也不一定意味着单位愿意这些知识产权被他人拥有。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如果无法及时将讨论决定通知发明人就视为将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发明人,这样的要求过于严格,难以执行。既然企业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应当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度来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第十七条并未明确说明如果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那么是否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放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都需要事先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如果无论在哪个国家放弃专利申请或专利都需要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可能不合理的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五五五五)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 1 1 1:发明人提供建议,最终由单位决定。单位决定不申请,会告知发明人。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2:2:2:是否申请、放弃决定于企业自身的状况,不需要6 征得发明人的同意。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公司可以决定申请知识产权的时间和地域,发明人的意见供参考。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公司的实践是发明人在发明后向单位提交专利申请表,描述发明状况,相关部门确定是申请专利还是以技术秘密形式保存。相关部门会给发明人答复。 二二二二、 关于署名权关于署名权关于署名权关于署名权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通常第一发明人署名放在最前面。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中小企业中的发明人署名权问题经常被误解。不是像想象中的中小企业发明人不被署名,非发明人署名。中小企业和发明人并不一定是对立的,发明人和公司谁更强势很难判断。发明人的署名权实际上是能够保敃的,符合实际情况。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发明人关注署名顺序,署名问题会在交底时确认。 四四四四、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一一一一)现行实践中的做法现行实践中的做法现行实践中的做法现行实践中的做法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总部对下属单位有考核加分的政策, 加分可以作为升岗提薪的一个条件。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 公司的激励是完整而丰富的, 不限于申请专利。奖励数额均为固定,不按比例。许多企业都以公司规章的形式制定了自己的鼓励政策,包括公司嘉奖、创新奖励、将专利作为晋升条件等等。这些政策大多行之有效。发明人对他们所能获得的感到满意,企业也能保障足够的创新激励。 7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企业对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力度非常大,奖励可能不仅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还包括在发明专利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奖励数额是现行最低标准的很多倍。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在发明人很多的情况下,实际奖惩是不同的。没有明确。特别是在纵向项目中,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共享的情况下,考虑不同完成人的比例,一般来说第一完成人的奖励比较多。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5 5 5 5:建议增加对一项知识产权属于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对发明人奖酬义务的规定。 (二二二二)关于提高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比例关于提高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比例关于提高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比例关于提高奖励和报酬的数额和比例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1:1:1:1:公司规模不同, 明确奖励标准会给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如果强调按照比例去奖励,某一发明占多大的比例是很难估计的。约定优先的原则是比较好的, 可以鼓励发明人。 不是明确具体的奖励标准和如何实施,因为无法找到放诸四海皆准的标准,我们需要做的是引导企业去做此方面的规章。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2 2 2 2:建议报酬不明确比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不具体计算发明人的贡献,但是不妨碍美国有优怶的发明。这方面需要给企业自主权。计算和判断专利本身的技术贡献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给予发明人的奖励。技术贡献、商业贡献是多少,发明本身的技术贡献是多少是无法计算的。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3 3 3 3:公司在鼓励创新的积极性时,我们的奖励是各种各样的,不区分奖励和报酬,无法确定报酬的比例抽成。企业比政府更明白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员工和专利。既然8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给予了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自由,就意味着单位应当享有足够的自由度与发明人进行奖励、报酬的约定。如果严格限定报酬数额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架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赋予当事人的约定自由。 意见意见意见意见 4 4 4 4: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确定奖励的数额。有时可能比法律规定的更高。法律本身从保护发明人的初衷来考虑,到头来并不一定真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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