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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實施股份激勵計劃董事會欣然宣佈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批准採納股份激勵計劃,作為一個長期的 激勵機制,吸引及挽留合資格承授人,令本集團受益。根據股份激勵計劃,交通銀行 信託可按照本集團的指示於市場買入現有已發行股份 (費用由本集團支付) 及本公司可 不時根據一般特別授權向其配發及發行新股份。該等股份將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持 有,直至有關股份授予合資格承授人並歸屬為止。在任何一個時點,股份激勵計劃下持有之最高股份數目不可以超過當時已發行股份總 數的10%。股份激勵計劃並不構成上市規則第17章項下之購股權計劃或與購股權計劃相似之安 排。董事會欣然宣佈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批准採納股份激勵計劃。股份激勵計劃並不 構成上市規則第17章項下之購股權計劃或與購股權計劃相似之安排。股份激勵計劃之主 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目的股份激勵計劃旨在表揚合資格承授人的貢獻並以茲鼓勵,藉此吸引及挽留彼等為本集團 持續經營業務及發展效力。管理股份激勵計劃由董事會根據股份激勵計劃規則管理。 1 年期股份激勵計劃自股份激勵計劃獲採納日期起計為期十年 ( 信託期 ) ,惟董事會可決定提 前終止該計劃。最高限額在任何一個時點,股份激勵計劃下持有之最高股份數目不可以超過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的10%。股份激勵計劃之運作董事會可不時全權挑選任何合資格承授人參加股份激勵計劃,並決定獎勵之條款及條件 以及將予獎勵之股份數目。董事會可(i)就受託人將於市場買入之激勵股份,安排利用本 集團之資金向受託人支付購股價及相關購股開支;及或(ii)根據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 上不時授出或將予授出之一般特別授權,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並交由受託人 持有。受託人須持有該等股份,直至授予相關受獎勵人士之獎勵予以歸屬為止。當受獎勵人士達到董事會指明之歸屬準則及條件並有權獲得激勵股份,董事會將通知相 關受獎勵人士有關激勵股份已經歸屬,以及完成歸屬之方式 (包括轉讓已歸屬之激勵股 份予相關受獎勵人士) ,惟其須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待於指定期間內受託人收訖過 戶文件或受獎勵人士妥為簽立或發出任何指示 (視乎情況而定) 後,受託人將免費向該受 獎勵人士轉讓相關已歸屬之激勵股份。受託人不得就股份激勵計劃所持之任何股份行使表決權。受託人買入股份之限制當董事會知悉有關本集團之未公佈內幕消息,或於根據上市規則之任何守則或規定及不 時適用之所有法律禁止董事進行買賣之期間,則不得向任何合資格承授人作出要約,亦 不得向受託人發出買入股份之指示。發行新激勵股份就股份激勵計劃而言,新股份可根據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不時授出或將予授出之一 般或特別授權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激勵股份將以信託方式為受獎勵人士持有,直至符 合歸屬準則及條件為止。 2 本公司將遵照相關上市規則發行新股份作為激勵股份,並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根據股份 激勵計劃將予發行之新股份上市及買賣。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於通函內載入為股份激勵 計劃發行及配發新股份而向股東徵求授予之任何特別授權的詳情。向關連人士給予獎勵倘若建議向身為董事之任何合資格承授人授出任何獎勵,有關授出須首先獲得本公司之 薪酬委員會 (不包括建議向其授出獎勵之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 批准。本公司亦將會就 授出獎勵予本公司之關連人士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之適用規定。受獎勵人士於歸屬前之權利於歸屬日期前,根據股份激勵計劃授出之任何獎勵均為受獎勵人士個人所有,不得轉 讓。受獎勵人士概不得就根據有關獎勵向彼授出之激勵股份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出 售、轉讓、按揭、設置產權負擔或設立任何權益。在受託人將有關激勵股份轉讓予受獎勵人士之前,受獎勵人士不得享有任何股東權利。 受託人就任何獎勵歸屬而轉讓予受獎勵人士之任何激勵股份,與已授出之獎勵歸屬後轉 讓該等激勵股份當日已發行之現有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獎勵歸屬合資格承授人在達到董事會於要約授出相關獎勵時指明之歸屬準則及條件後,有權獲得 激勵股份。就於歸屬日期前或當日(a)身故或退休(b)在身體或神智方面傷殘之受獎勵人士而言,該 受獎勵人士之所有激勵股份均於股份激勵計劃指明之有關日期歸屬。倘於歸屬日期前發生事件導致本公司控制權出現變動 (如不時之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及 股份購回守則所載) ,不論以要約、合併、協議安排或其他方式,則董事會將酌情決定有 關激勵股份應否歸屬予受獎勵人士及激勵股份應歸屬之時間。倘本公司就其自願清盤 (除非清盤的目的及接著進行的是合併或重組,當中本公司幾乎 所有業務經營、資產及負債均轉手至接手的公司,則作別論) 或被頒佈清盤令向股東發 3 出正式通知,召開股東大會,則董事會將酌情決定有關激勵股份應否歸屬予受獎勵人士 及激勵股份應歸屬之時間。取消一名受獎勵人士之資格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一名人士被視為不再為受獎勵人士之情況包括 (但不限於) :(i)董事會已通過決議案,確認有關人士不再為受獎勵人士或合資格承授人;(ii) 受獎勵人士已作出任何欺詐或不誠實或嚴重不當行為;(iii) 受獎勵人士已被主管法院或政府部門宣告或調整為破產,或未能償付其到期債務或 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安排或協議或行政人員已接管其任何資產;(iv) 受獎勵人士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v) 倘受獎勵人士為公司,其經營狀況欠佳;或(vi) 受獎勵人士被判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他香港證券法例或規例或不時生效的任何 其他適用法例或規例項下的罪行或違反有關條例、法例或規例,或須就此負責。倘於歸屬日期前,受獎勵人士被視為不再是受獎勵人士,則向有關受獎勵人士作出之相 關獎勵隨即自動失效,而相關激勵股份不得於相關歸屬日期歸屬。終止股份激勵計劃於以下情況終止 (以較早者為準) :(i)股份激勵計劃屆滿;或(ii)董事會決定 之有關提早終止日期。股份激勵計劃終止後,不得再根據該計劃授出激勵股份,而根據股份激勵計劃授予受獎 勵人士的所有激勵股份將繼續由受託人持有,且根據獎勵的條件歸屬予受獎勵人士。信 託期屆滿後,股份激勵計劃其餘所有股份 (不包括須歸屬予受獎勵人士的任何激勵股份) 將由受託人出售,所得款項 (扣除相關開支後) 將撥歸本公司所有。為免生疑問,受託人 不會向本公司轉讓任何股份。 4 釋義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本公告所用詞彙應具有下列涵義:聯屬公司指(a)本公司之控股公司;或(b)本公司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 或(c)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或(d)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或(e)本公 司控股股東所控制之公司;或(f)本公司所控制之公司;或(g) 本公司控股公司之聯營公司;或(h)本公司之聯營公司聯繫人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獎勵指董事會根據股份激勵計劃向合資格承授人所授予之股份受獎勵人士指任何經董事會選定能參與股份激勵計劃之合資格承授人,其 亦根據股份激勵計劃條款接納授出獎勵之要約激勵股份指就受獎勵人士而言,由董事會根據股份激勵計劃獎勵之該等 數目股份交通銀行信託 或 受託人指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本公司就股份激勵計劃委任之受託 人,為獨立第三方,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董 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概無關連董事會指董事會,就股份激勵計劃而言,董事會包括獲董事會正式授 權之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或委派之人士,以不時管理股份激 勵計劃本公司指中國仁濟醫療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發行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僱員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執行董 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5 合資格承授人指(i)任何僱員;或本公司或任何聯屬公司之任何專家顧問、代 理、代表或專業顧問;(ii)向本公司或任何聯屬公司提供貨品 或服務之任何人士;或(iii)本公司或任何聯屬公司之任何客 戶;或(iv)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之任何業務夥伴或合營夥伴; 或(v)任何為僱員福利而設之信託之任何受託人,同時,根據 其居住地的法例或規例,未有就該地的適用法例或規例,禁 止根據股份激勵計劃的條款向其授出激勵股份及或歸屬及 轉讓激勵股份,或董事會或受託人 (視乎情況而定) 認為就遵 照該居住地的適用法例或規例,不納入該等人士乃屬必要或 權宜股份指本公司之股份股份激勵計劃指董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採納之股份激勵計劃,經不 時修訂股份激勵計劃規則 指有關股份激勵計劃之規則,經不時修訂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歸屬日期指激勵股份須予歸屬之日期或各有關日期港元指港元,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定貨幣承董事會命 中國仁濟醫療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陳嘉忠香港,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三名執行董事,分別為陳嘉忠先生、張衛軍先生及王建國先生;以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陳貽平先生、林振豪先生、胡雪珍女士及吳燕女士。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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