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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本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一)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二)统一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三)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议机构,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财务公开。(四)真实合法性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农发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政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计划,是指农发行按照财政部核批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购建计划对所属分支机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指标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农发行的财务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分级核算,是指农发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为分级核算单位。统负盈亏,是指农发行由总行统一向财政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各级行实现的损益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集中向财政部清算,并按财政部批复的年度决算进行清算和分配。财政补贴,是指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发行因开展政策性业务造成的资金运用收入小于筹资费用及管理成本的差额,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核定财政补贴,按季拨补,年终统一清算。保本经营,是指农发行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强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保本微利。第四条 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一)根据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本微利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全行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三)充分调动各级行员工经营管理积极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四)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第五条 财务管理责任(一)各级行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选配财务负责人和充实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和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二)财务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向行长负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应向行长提出书面建议,负责落实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四)各级行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一)全辖的资产和负债;(二)全辖的资本金;(三)全辖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五)其他财务事项。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八条 农发行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九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一)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押运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应当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灵活调度资金,养活现金占用。(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和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是按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的一般存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剂,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贷款。(一)各级行应当按封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三)呆账贷款的核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行制定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处理。(四)抵债资产的取得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使用期限在 2 年(不含)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农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划分权限、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集中采购,即大宗固定资产由总行、省级分行集中采购。指标管理,即小型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在总行核定指标内由各行自行购置。划分权限,即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购建指标或申报实物需求,总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批复的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以省级分行为单位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固定资产指标节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账实分管,即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指标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指标核定、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系统内调拨等工作。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建簿、维护保养、清理盘点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明细核算,即各级行设置“固定资产总分户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户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等、账实相符。(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按原始成本计价的有: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的价值计价。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入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除上述按原始成本计价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相关税费。(三)固定资产的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经调入调出行的共同主管行批准。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四)对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固定资产原值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审批;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再由省级分行审批;50 万元以上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审批。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五)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级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六)固定资产修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列入成本,按税收法律法规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摊销期内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毁损尚未摊销的修理费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全额摊入成本。(七)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支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八)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各类设备;(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5)提交报废的固定资产;(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九)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总行批准。(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款计价。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凡在发生时已作为当期成本列支的,不得进入无形资产。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7.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作无形资产管理。(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四)无形资产的转让由总行审批。第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按有关税收法规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支出。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递延资产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年限平均摊销。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等。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逐笔核销,经费周转金应按规定拨付,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在年终决算前应当清理完毕,不允许跨年度挂账。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或银行营业场所专用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计息机、记账机、打孔机、考勤机、铁皮柜、保险柜、印鉴鉴别仪、计算器等银行专用机具用品。(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购入、领用、报废时须进行分类登记。(三)对低值易耗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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