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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一、为全面展开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资助、培养一批优秀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水平,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创新能力的良好条件和氛围,努力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大学生实践创新人才,根据同济大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同济大学社会实践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由校团委和各学院(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三、同济大学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申报以年为单位,每年年初举行校内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立项申报,接受学生个人、团队申请。其中个人项目申报,院系将进行统一登记,以成果考核作为考核方式,以实践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作为评优标准,以成果集的质量及实践途中的信息反馈情况作为辅助评优标准。团队项目由院系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收集本院系项目作者的申报书,在院系进行初评,确定立项项目和突出展现院系专业特色的重点项目,并选出部分项目上报校团委,备选校级重点项目。四、跨学院(系)合作的项目申报表可以由项目第一作者交至所在学院(系)的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查通过报至校团委。五、项目作者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交资金预算报告及项目进程计划可行性报告。六、个人社会实践项目、院系团队项目和院系重点项目经费申请,由院系在相应工作经费中调节支配。七、校级重点项目需接受评审,通过初审及终审答辩给予立项,由“同济大学社会实践专项基金” 拨付专项经费。八、立项项目由校团委及学院(系)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追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作者必须定期如实向相关组织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九、学院(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院系工作会议,了解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情况,并向校团委递交项目统计表和成果统计表。十、社会实践立项项目应在指定时间完成相应活动。活动完成后,应向所在院系团委和校团委提交全面的总结报告。十一、统一审批结束后再另行组建的实践项目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践,在实践途中更改实践主题、地点或项目负责人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改,否则不予资金支持及相关奖项的评选。自发组织而未经校团委同意的实践项目将不予资金支持及相关奖项的评选十二、在计划内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作者应向所在学院(系)团委提交情况说明,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1对于预期成果较好,因事先考虑不足而未能如期完成,又可以继续完成的项目,应重新制定活动计划,继续完成。2对于预期成果较好,因事先考虑不足而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若缺乏继续完成的可能,则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3对于得到经费支持后不再继续该项活动将支持经费挪作他用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返还所得经费,并向院系通报。十三、得到经费支持的项目在计划内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作者应向所在院系团委说明理由,如果是校级重点项目则必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报告,由院系团委或校团委酌情减少资助经费。十四、校团委拥有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状况检查的权力,院系团委应协助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十五、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享有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 校团委实践部200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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