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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中的伦理问题摘要:摘要:“黄金大米”事件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进一步思考“黄金大米”是否安全拿儿童做实验。 “黄金大米”事件暴露出目前一些科学家缺乏科研诚信和违规操作的现象,说明科学家应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科学家只有承担伦理责任、才能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不断进步。我们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三方面: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未来伦理责任。关键词:关键词:黄金大米;科学家;科研;伦理责任1 引言2012 年 12 月,中国食品界发生了一起“黄金大米”事件,它入选当年中国卫生十大新1使得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讨论再次升温,同时某些科学家的违规操作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起步于 20世纪 90 年代,对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研究则更晚,在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看法上也是见仁见智。以往探讨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或是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目前,科学界对某些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还存有争议2。“黄金大米”事件发生后,学者们开始关注“黄金大米”所涉及的科学家伦理责任问题的讨论。 “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色泽金黄而得名,它不同于正常大米之处在于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体增加吸收维生素 A。科学家研制它是为了治疗维生素 A 缺乏症。2002 年 12 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糖尿病消化道和肾病研究所批准了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 A 当量研究”项目,荫士安是该项目申请的成员之一。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金水稻即“黄金大米”和 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 A 的效率,探索预防儿童维生素 A 缺乏症的途径。2003 年 11 月,浙江省医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美国 NIH 项目的伦理审查。2008 年,该项目被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场,与荫士安在该地开展的国内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 A 的效率研究”合并进行。但是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再次申请伦理查,王茵根据荫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 年的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3。为开展国内的研究项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与湖南省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合作协议书,试点设在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随后,浙江省医科院与湖南省衡南县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现场试验合作协议书,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实验将用转基因大米或“黄金大米”进行实验。2008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3 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2008 年 5月 29 日“黄金大米”米饭是汤光文在美国烹调的,但是没有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就将其携带入境。在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上,他们没有告知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试验将使用一种转基因大米,现场发放的知情同意书也并不完整,仅发放了最后一页。很显然, “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应当承担伦理责任。一般而言,责任往往与一定的职位相关联,指做好分内的事并承担相应的社会后果。伦理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等作为评判准的一种社会责任4。伦理责任又是一种“元责任或元任务责任” ,对“元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初始责任,由角色和岗位先赋的某种义务; 二是核心责任,即在诸多原初责任中找到起核心作用的责任;三是与行为后果相联系的应该负的主要责任5。程现昆认为对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是指,从造福人类这一科学的最高目标出发来控制某些科学研究项目和干预科技成果的应用6。与此类似,曹南燕认为,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7。任爱玲认为,关注科学的社会后果并引导人们获取一种更具价值合理性的生存方式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8。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上面所提到的关注科技所造的科技后果旨在造福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包括其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综合上述伦理责任的观点,我们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三个方面: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未来伦理责任。职业伦理责任基于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而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实验活动的社会影响深远而应承担的对社会负责的伦理责任,未来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的活动后果往往是在未来才能体现出来而为此科学家应当承担为人类未来负责的伦理责任。2 “黄金大米”事件中的伦理问题争论2.1 “黄金大米”是否安全“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此对其安全性的探讨也就落脚到了转基因食品甚至于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的问题上。转基因技术是一种有风险的技术,其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美国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最多的国家,是转基因作物的坚定支持者,但是截止到 2012 年 7 月 31 日,美国只批准了一种转基因大米,其批准前提是该产品权利人向美国农业部清楚表明无计划上市。欧盟通过的严限甚至禁止转基因大米进口的法规已经生效。2009 年年底,中国农业部向华中农业大学研制的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了安全许可证书。 “在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的路途上,安全许可的获得曾被誉为最难突破的一环。因此,中国或将因此成为第一个实现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的国家”9。可见,在主粮的转基因商业化上各国都非常谨慎。各国之所以都如此谨慎,原因在于转基因食品具有未知的风险,通常认为转基因食品具有过敏性和毒性以及导致营养品质改变的问题。也有人认为,转基因作物一般可解决抗虫、抗病、抗除草剂等问题,可以使农业生产更加方便高效、减少农药使用,但路透社和纽约时报等的调查报告却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国外一家研究公司已经在实验室证明了转基因玉米会杀死雄性的精子导致不育。目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的安全性研究都是短期的,无法有效评估人类几十年或者多少代进食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科学家不能完全预知对生物进行转基因改造有可能导致何种突变或危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安全。“黄金大米”与一般转基因食品不同的地方是它含有维生素 A,因而可以通过食用“黄金大米”来解决维生素 A 的缺乏症。而一些行家说,为了提供维生素 A 而搞转基因“金色大米” ,其实得不偿失或弊大于利,因为摄取过多的维生素 A 会导致疾病甚至影响生育,譬如造成孩子出生缺陷或畸形。而且,以大米作载物,对消化吸收维生素 A 来说不见得有利,有利于消化吸收维生素 A 的是脂肪类食品。德国黄金谎言:黄金大米项目中说道, “其他已经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广泛分布的维生素 A 补充剂或强化维生素 A 的食物,保证维生素 A 缺乏症的控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成本效益的替代”10,该评论同时称“黄金大米”其实是一个“黄金谎言” 。2.2 是否该拿儿童做实验在“黄金大米”事件中,实验对象是湖南一所小学的学生,事件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一些环保组织认为用中国儿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实验对象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表示强烈谴责。科学松鼠会的一篇文章辩驳道:“用儿童做临床实验,在医学健康领域是很平常的事情。在美国临床实数据库里,用“孩子”作为实验对象进行检索,会返回近三万项研究。就黄金大米而言,安全性的评估已经通过,但它是不是能够如期地解决维生素 A 缺乏的问题依然需要验证。在成人中已经有过实验,而要知道在儿童中是否有同样的转化率,就只能在儿童身上来进行验证。各种针对儿童的疫苗、药物,也都需要用儿童来进行临床验证,才能够推广使用。 ”我们认为,科学松鼠会的这名作者可能误解了绿色和平组织的意思,绿色和平组织的质疑在于“黄金大米”的安全性有待评估,因而不能随意拿儿童来做实验,并不是说任何实验都不能让儿童作为被试者。对绿色和平组织这类的质疑,德国学者披露, “黄金大米”问世以来,只做过五个成人和几十个中国儿童的食用试验,两种试验的目标都是转基因成分吸收,而不是“安全性的评估” , “黄金大米”权利人并不否认这个披露。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相关工业指南上说,进人类试验之前,必须提交动物试验报告和说明风险,譬如说明哪些器官可能受到毒害伤害及其程度等。动物试验通常使用老鼠或狗来做。这是属于能否进入人类试验的“第一阶段”所必须提供的;没有它,那就不能获准进入人体试验。而“黄金大米”权利人自己都已经承认,他们没有做过像样的动物实验,且他们编制了不少理由。由此说来,他们没有理由在儿童身上做实验。3 “黄金大米”事件的伦理反思纵观整个事件,它引发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值得反思。 “黄金大米”事件的善与恶科学家发明“黄金大米”的初衷是为了治疗贫困国家的维生素 A 缺乏症,从动机上看,这是一种内在善。 “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为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11罗斯和艾温列举了关于善的概念的几种含义:成功或效率,快乐或利益,满足欲望,达到目的,有用或手段善,内在善,至善,道德善。 “黄金大米”从其发明的目的上看,属于内在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变成了一种结果恶: 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基因技术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后果。结果是恶的东西,其本身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成为恶的;但是也可能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从而成为一种善。就本次事件来说,它满足了负责该项目的科学家进行科研,进而产出科研成果的愿望,是善的。但就目前我们的价值评价体系而言,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同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它是恶的。4 “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的伦理责任4.1 “黄金大米”事件的内在“黄金大米”说明,科学家必须担负伦理责任。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16科技的负面效益需要伦理的规范。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科技的负面效应总是伴随着其正面效益不断显现。波普尔曾说,科学进展是悲喜交集的福音,很少例外。尽管科学技术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真理,但是科学技术具体还是由人来操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科技同政府、企业及市场紧密相连,而人们更为关心的是科学技术如何更快速地转化为生产力,这使得科学技术人员逐渐商业化。有的企业甚至高薪聘请科学家到其企业专门的科研部门进行独立研发以便先发制人,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随着科技专家角色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所以,科学家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样处于“象牙塔”中,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地与经济、市场相联系,这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防止有些人借科学高贵的外衣作出违背道德、危害人类的事情。如何更好地使科技造福于人类,这是科学家们重大的社会责任。4.2 科学家的职业伦理责任20 世纪以来,许多国际会议上都对科学家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的精神” , “受雇时需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 , “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 , “强调和发展科技包蕴的人性价值” , “要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等,还有默顿提出的科学精神气质。2007 年 3 月 23 日,中国科协出台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试行) ,以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净化风气,消除浮躁现象,促进科技事业向前发展,促进科技界核心道德体系的建设,引导广科技工作者在和谐社会建设当中发挥表率作用。该文件一共 28 条,着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范。在“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的职业伦理责任包括三方面:第一,在科研立项、选题时,科学家应尽可能地思考、预见、评估“黄金大米”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及不利后果。因为科学家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比一般人掌握了更多的科学技术知识,这种特殊能力决定了他们能够全面地、深刻地知道转基因食品给人带来的风险。第二,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科学家应该自觉地履行相应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增强其对于科研后果的道德责任感,自觉把科学技术研究、应用与人类的利益结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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