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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医保指南:急诊外地转诊报销须先登记外地转诊患者报销须先备案登记外地转诊患者报销须先备案登记本报讯 (记者张洁) 近日,我省医保局发布了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涉及门诊特殊治疗、异地居住、急诊、外地转诊、门诊特殊疾病等详细内容,急诊、外地转诊患者,均需先进行备案登记才可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免疫治疗 、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初次申报需提供门诊特殊治疗审批表、门诊特殊治疗登记表、近期住院的病历(与申报疾病相关)、医保卡原件等相关材料,由单位代办员持以上材料到省医保局办理门诊特殊治疗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符合条件的将当场办结。患者本人持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及医保卡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治疗,并按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就医。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唯一定点透析医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无需个人现金垫付,只需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直接由省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的 15 家定点医院包括: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四院、黑龙江省医院、省中医附一院、省中医附二院、省中医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省红十字医院(林业总院)、省农垦总医院、武警黑龙江总队医院、省电力医院、三精肾病医院、长江肾病医院、二二一医院。其他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需要全额个人垫付,由参保单位代办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办理异地居住者医保卡在本地不能用办理异地居住者医保卡在本地不能用服务指南指出,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岗休养人员在异地生活(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一年以上,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参照异地居住政策执行。申请异地居住人员每年 3 月份须完整填报异地居住申请表,并提供异地常驻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可选定 3 家当地医院(级别不限)为就诊医院,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异地居住待遇自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生效,每年 3 月份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医疗保险卡在省直定点医院、药店不能使用。急诊患者须急诊患者须 4848 小时内登记小时内登记据了解,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 48 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代办员或家属打电话 0451-87130235(限工作日),通知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急诊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急诊登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且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先个人垫付后报销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先个人垫付后报销对因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四院)开具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过省医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必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出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五个步骤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五个步骤办理18 种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重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风心病、高血压合并症、肺原性心脏病、肝硬化、脑梗塞、脑出血、糖尿病合并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癫痫、帕金森病(PD)、慢性(重度)病毒型肝炎、肺结核(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据悉,行动不方便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医院往诊服务。患者本人持十六家定点药店购买的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手册,及医保卡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购药,需要全额个人垫付,由参保单位代办员在每年 12 月份统一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办理流程办理流程1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单位登记,由单位代办员随时到省医保局登记;2 省医保局通知后由单位代办员在规定日期携带参保人员病历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3 省医保局对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打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体检表,参保单位代办员及时将认定体检表发给参保人员;4 参保人员在规定日期内携带本人病历、认定体检表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参加认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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