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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二O一七年六月II目 次前言1范围【标准的必备要素】.12 总则【非必备,属可选要素】.13 综合服务质量分级指标 .33.1 综合服务A级 .53.2 综合服务B级.83.3 综合服务C级.103.4 综合服务D级.133.5 综合服务E级.154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质量分级指标.184.1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A级服务.194.2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B级服务.204.3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C级服务 .214.4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D级服务 .224.5 共用区域秩序维护E级服务.235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分级指标.255.1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A级服务.265.2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B级服务.275.3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C级服务.285.4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D级服务 .29III5.5 共用区域清洁卫生E级服务.316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质量分级指标 .336.1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A级服务 .346.2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B级服务 .346.3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C级服务.356.4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D级服务.366.5 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E级服务 .377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服务质量分级指标.387.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A级服务 .407.2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B级服务 .417.3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C级服务.437.4 电梯、弱电安防、避雷维修养护 .448 物业服务质量达标检测方法 .468.1 物业服务质量达标检测的数据及资料.468.2 检测值与指标值的比对程序 .468.3 未达标的几种情况.47IV前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人: 1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1 1范围范围本标准给出了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总则、各分项服务质量指标设置及达标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交易合同签约各方,选择约定物业服务的质量指标值和达标检测方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注:住宅区一词引自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2款。其性质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以居住使用功能为主。2 2 总则总则2.1 本标准通过对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各分项进行服务质量指标设置和达标检测方法的设置,为物业服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界定物业服务合同义务、降低履约争议,提供可选择的量化依据。2.2 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按指标设置,宜分为五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E级为最低等级,高一等级要求包含相应低一等级的要求。2.3 住宅区物业服务包括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2护、共用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共用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共用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五个分项内容。其中,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宜分为A、B、C三个等级。2.4 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购买方与物业服务提供方商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的服务质量标准,可按本标准各分项物业服务内容设置的指标,约定指标值、约定达标检测方法。但涉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执行强制性规定。2.5 其他物业服务购买方与物业服务提供方商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的服务质量指标及达标检测方法,可依据法规、地方规章等规定选用本标准。2.6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机构)可根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评估;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内,对物业服务测算相关定价;行业协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比对测定。2.7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按“结果达标指标”或(和)“过程履职指标”两类指标设置。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质量约定选用指标值时,宜设置相应的达标检测方法及工具;能够采用“结果达标指标”的,宜尽量采用“结果达标指3标”。43 综合服务质量分级指标综合服务质量分级指标综合服务分项的质量指标值,可基于表1的设置调整确定。其中自A级至E级的五级指标值分别列为3.1至3.5条。5表1 综合服务内容分级指标指标值服务 项目 范围编号事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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