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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厂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厂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一、 由化验室专人负责样品的管理工作,监督留样观察制度的执行工作; 二、 每一批次的成品,由车间生产小组组长专人负责采样,样品重量为 100-150 克, 同一批次采集两份,分别装瓶后贴标签,送往留样观察室; 三、 由留样观察员在标签上注明以下内容: (1)样重,所属品种的名称及编号; (2)采样时间 (3)采样人姓名。 四、 样品应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贮存时间不小于 180 天; 一般应超过样品的保质期 2 个月再做处理。 五、 所采样品登记造册,以便日后查询; 六、 过期样品由化验室统一销毁处理,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七、 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对样品进行相关指标的化验,由化验室或 市饲料监察所监督执行; 八、 实行绩效挂钩,若有违规操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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