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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编号:供供 用用 电电 合合 同同 (高(高 压)压)供电方:供电方: 河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用电方: - 2 -供供电电方方 用电方用电方单单位位名名称称:河河口口县县供供电电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单单位位名名称称: 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负负责责人人):简简素素明明 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负负责责人人): 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 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法法定定地地址址:河河口口县县北北山山路路 01 号号 法法定定地地址址:电电 话话: 0873-3421387 电电 话话:电电 传传:0873-3421387 电电 传传:邮邮 编编:661300 邮邮 编编: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口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口支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69501040006861269501040006861 帐号:帐号: 工商登记号:工商登记号:532532100568532532100568 工商登记号: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532532709822773532532709822773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组组织织机机构构代代码码:70982277-3 组组织织机机构构代代码码:- 3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 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供电营业规则 、 云南省供用电 条例 、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供电方和用电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协议。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 1.2 用电性质(行业类别): 。 1.3 用电容量 1.3.1 变压器容量为 。 1.3.3 用电方自备电源容量为 。 1.3.4 用电方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性质,须采取自备保安电源或非电的保安措施,以保 证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在电力系统事故下的安全。用电保安电源为: 供电方提供; 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 。 1.3.5 用电方应编制并提供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经供电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3.6 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 千乏。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 50 赫兹,额定电压为 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2.1.2 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 备供线路: ; 保安线路: 。 2.1.3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 用电方供电。 2.2.2 用电方电力设施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方供电质量产生 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 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 GB12326-2000、GBT15543-1995 和 GB/T14549-1993(该标 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 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2.2.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 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 3.2 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 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供电方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 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各自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维 护、监管、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 4 -更换等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受电设施的日常 维护、监管、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 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开展用电检查、抄表等工作。 3.4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 防范措施。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设备和保护装置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3.5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方规定。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 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4 用电计量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 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 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 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装 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对应,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 的损耗电量的电费。经双方约定线路损耗电量按照计量抄见总用电量的 计算。由 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分 别计算电费。 4.3 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 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用电方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企业 申请重新核定。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该比例有变化 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计算时,具体为: 。 4.4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规格计量点 名称计算倍率供电电压/计量 点电压(千伏)计量设备电压 (V)电流 (A)准确度 等级有功电表无功电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5 电价及电费结算电价及电费结算 5.1 计价依据与方式 5.1.1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 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 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1.2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 (1)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 (3)执行丰枯电价和分时电价。 (4)按基本容量收取基本电费,计费容量为 kVA。 (5)系统备用容量费: kVA。- 5 -5.2 电费结算方式5.2.1 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抄表日期为:每月 6 日至 12 日。供电方有权采取每月三 次抄表结算。 5.2.2 正常情况下的电费结算期限:每月 15 日至 20 日到河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厅一次结清当期电费。 5.2.3 如用电方不按上述条款履约,供电方有权按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对用电方采 取停限电措施,停限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5.2.4 双方根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就用电方交纳预付电费事项约定如 下:(无预付电费的事业单位此条删除) a.用电方应在供用电双方签订本供用电合同的同时向供电方支付一个月预计用电 量的电费 万元(以下称预付电费) ; b.预付电费逐月滚动使用,用电方自行停止用电时,由供电方退还用电方,预付电费 不计息; c.用电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约定支付供电方电费的,供电方有 权从预付电费中扣减相应数额抵扣电费; d. 预付电费冲抵电费之日起 5 日内,用电方应补齐预付电费。 5.2.5 用电方交纳电费方式为: 。 a.河口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柜台缴费。 b.电汇、转帐方式: 户名:河口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口县支行 帐号:269501040006861 5.2.6 用电方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电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 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供电方 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2.7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先交清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先交清电费, 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用电方对供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用电方对供 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处理。定处理。 5.2.8 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 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5.2.9 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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