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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内被植入木马病毒 扫个二维码支付宝 5000 元被盗本报讯 ( 记者冯 劲 松通讯员马 小 债)网购风衣,店方客服提示扫一扫店子 的二维码,不仅可打 9 折,还可获得 200 元红包。 女白领就这么一试,自己支付宝 中的 5000 元意外蒸发。昨日,赵女士向本 报公益律师团述说被骗经历, 公益律师 受理投诉。 元旦放假, 就职武汉某保险公司的赵 女士在网上看中一款风衣, 定价 1500 元。 刚学会使用支付宝的她, 先存入 5000 元, 尝试网购。 询问客服,对方称正在搞店庆促销,扫一下二维码可打 9 折,并能得到价值 200 元的代金券红包。 赵女士专门查看了店家的信誉、注册 信息,评价中是否存在代刷情况。 确认之 后,便扫描、下载并安装二维码。但刚确认 支付就收到一条提示短信,显示支付宝的 余额已为零。 急忙再次确认, 才存入的 5000 元已不翼而飞。 她再次打开购物网 站,网页始终无法显示。后向行家咨询,才 知是扫码后下载安装的 APP 被植入了木 马病毒, 此病毒能够窃取用户的账号密码,盗取余额。 昨日, 受理此事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 务所竹永海律师介绍,根据我国 刑法规 定,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而 依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 任由网络用户和提供网络接入或平台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鉴于目前已找不 到网络用户即卖家, 可向平台服务者即网 站主张赔偿责任。 竹律师提醒网友, 不要随意扫描店家 发来的二维码,以免造成损失。男子将爱车 洗进江中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讯 ( 记者李亦中)将车辆开至江边洗车 轮,不料车陷入江水,损失近 10 万元。车主请求 保险公司赔偿,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 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 年 8 月,谢某将其越野车在某保险公 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 车损失保险等险种。 去年 2 月 15 日,谢某驾车 去双柳街江边准备清洗车轮, 不慎使车陷入江 水,淹没至车顶。经新洲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 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为谢某单方肇事。 随后,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亦到现场勘查,确认事实。经 相关部门鉴定,谢某越野车损失为 9.7 万余元。 谢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被保险 公司拒赔, 认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 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七种原因造 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 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 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机动车 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 情形)。 附则中对于地陷的解释为:指地壳因 为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坍塌以及 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 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而谢某的车辆损失,不属 于上面任何一种原因造成。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对家庭自用汽车 损失承保范围作出了明确约定。 保险公司不应 当负责赔偿。 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提起上诉称:其车辆是 “ 不慎”冲入水 中,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出具了 “ 不慎冲入水中” 的勘查意见。 保险公司并未将驾驶员不慎冲入 水中的情形规定为免责条款,应该赔偿其损失。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大风吹断树木砸伤行人权属单位赔了 23 万余元本报讯 ( 记者李亦中)某公司的树木被 大风吹折砸伤行人, 该公司主张是因不可 抗力所致,不应赔偿行人损失。 法院二审近 日判决说 “ 不”,要求该公司赔偿受害人 23 万余元。 童某系某公司宿舍的居民,2013 年 8 月 18 日晚 7 时左右, 回家途中遇大风天 气,行至宿舍内中心花园时,被一段大风吹 折的梧桐树砸伤。 送医住院治疗 92 天,支 出医疗费 4.5 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 童某属八级残疾; 后期治疗费用 1.5 万元; 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 150 日, 护理时间为 伤后 120 日。经调查,被吹折的树木,树干向西北面 稍有倾斜,树心有空洞,事故发生时,向西 的一面倾倒。 童某认为, 某公司作为被折断树木的 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某 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 树木折断系不可抗 力所致,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 明:当日 18 时 50 分,武汉中心气象台发布 了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并提请注意防范。 一审法院认为:树木倾倒、折断或者坠 落致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对树 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折断 的树木树冠不对称,树干中有空洞,均在事 故发生前已经形成,某公司应及时履行管理 义务,避免倾倒、折断。 况且当日气象部门已 有大风预警,如果某公司能及时加强管理,树 木折断伤人并非不能避免,大风天气不是事 故发生的完全原因,故某公司主张不可抗力 免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某公司赔偿 童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 抚慰金等共计 23 万余元。 某公司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维持 原判。陪审团长江日报 市普法办联办法治 新闻92015 年 月 19 日星期一责编:徐前山版式:刘利明责校:文胜法 治 新 闻本报讯 ( 记者李亦中)一男子去某公司讨要 工程款,因双方起争执,突发脑出血,造成左侧 肢体瘫痪。 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 该公司被 判赔偿男子各项损失 4 万余元。 2012 年 3 月 4 日,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一装 饰工程施工。 工程依照合同施工完毕,于 2012 年 4 月底前交付某公司使用。当年 4 月,某建筑公司 授权宋某为公司代理人, 与某公司相谈结算事 宜。 但宋某多次向某公司讨要工程款均未成功。 当年 7 月 18 日,宋某再次前往商谈,双方意见分 歧,言辞激烈,引发宋某突发中风晕倒。 宋某当即 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支付医疗费 9.6 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 宋某的伤残程度属 六级, 后期康复费用两年之内每月 800 元至 1000 元,护理时间 2 年,康复时间 4 年;此次纠 纷是导致宋某脑出血和左侧肢体瘫痪的诱发因 素,建议参与度为 15%。 宋某病发后,经公安部门调处,双方达成支付工程款调解协议。 但某公司拒绝赔偿宋某脑 出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宋某将该公 司告上法庭。 一审认为, 宋某向某公司催促处理工程款 时因争执引发了脑出血。 某公司侵害了宋某的 生命健康权, 应承担赔偿宋某部分损失的民事 责任。结合伤残等级鉴定,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宋 某经济损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赔偿宋某精 神损失 1000 元。 经计算,宋某各项经济损失为 39 万余元。 判决某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及精 神损失共 4 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讨薪时因激烈争执突发中风欠薪方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气坏人”也要 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气坏人”案例。 口舌之 争导致他人身体受害的行为, 也应当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等费用。 ” 本案中,某公司人员与宋某争吵,是导致 宋某脑出血致六级伤残的诱因, 虽然没有用 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宋某的身体, 但是 争吵影响了受害人的心情,诱发了疾病,侵害 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 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将他人气坏甚至“气 死”, 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遇上纠纷, 要尽量心平气和地解 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惹上官司,带来 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记者李亦中)律师说法?保洁员单位寝室猝死 单位如何担责?一位年逾 6 旬的保洁员,干完一天的工作后, 在单位的寝室内休息, 不料却在凌晨上洗手间时 猝死。 单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4年6月16日凌晨,武汉某酒店员工上洗手 间时,发现保洁工老张倒在地上,立即报警施救,但无 济于事。 经法医鉴定,老张系突发疾病意外死亡。 老张的家属认为他是在工作单位死亡, 要求 酒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余万元。 而酒店方认为 老张是在凌晨死亡,不是正常工作时间猝死,只愿 意按人道主义补偿家属数万元。经多次协调,由于 双方报出的赔偿数额悬殊,一直无法达成调解。 老张的妻子向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 援助, 中心指派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朱敏律师对 其提供法律援助。 据了解,老张应聘到酒店工作时,已逾 60 周 岁,与酒店未签订劳务合同。平时主要承担酒店保 洁,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加班。事发当天,老张从早 上 5 时一直工作到晚上 10 时左右。 请问,对老张猝死,酒店应如何担责? ( 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雷学武)“ 包工头”未签劳动合同加工锅炉 被蒸汽烫成伤残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网友观点】 登录本报 “ 陪审团”新浪、腾讯微 博以及长江网法治新闻页面 ( http:/news.cjn.cn/tf- sj/fzbd/),210 余位网友发表观点。网友 “ 风云”说,公 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说明员工与公司 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认定员工与公司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就说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网友 “ 雪花雨”说, 公司有推诿过失的嫌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 答案】 经过多次仲裁及诉讼,认定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构成工伤,并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公 司支付赔偿金 72 万元。 【 分析】此案承办律师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 白建军分析,依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 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 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本案中,刘先生带领一个班组5人,按炼铁 吨数多少确定班组工资,由刘先生分发。2013年 6月22日,公司出具刘先生工资明细,对其工资 结算,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根 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刘先生在工作时被铁水蒸气烫伤全身98%面积, 应属工伤。( 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杨晓敏) 上期陪审团话题 法律咨询顾客在店内磕掉牙,该我担责吗付先生:一名顾客在我们店内喝红枣粥,吃红 枣时,被枣核磕掉一小块牙,请问我们店该负责吗? 律师:不需要负责。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本案涉 及的事件不属于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对于枣核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本期法律咨询由北京大成 ( 武汉)律师事务 所胡颖律师解答)( 记者李亦中)设计 / 余倩生命新起点,温暖就要从小开始关爱未成年人讲文明 树新风 长江日报公益广告“ 文明武汉” 微信二维码漫画 职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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