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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委托单位:_咨询单位:_年年 月月 日日2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协协议议书书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 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服务范围: 二、咨询服务类别:A 类: 建设项目可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 审核 项目经济评价B 类: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C 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 类: 工程洽商、变更 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3E 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其他: 三、咨询酬金:含 费用,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一)咨询酬金按下列方式计算: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率为 元/吨;4、固定酬金;5、其他;(二)可调合同酬金的调整方式:四、本合同产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4至 年 月 日终结。五、质量要求: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通用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 改文件。七、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九、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担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十、咨询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写成的新的技术报告,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利用咨询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另5一份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委托人: 咨询人: 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构:年 月 日6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第一一条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第二二条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第三三条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7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咨询人的义务第第四四条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第五五条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第六六条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8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第第七七条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第八八条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 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第九九条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第十十条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咨询人的权利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9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10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咨询业务的酬金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12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其 他他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3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 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第第三三部部分分 建建设设工工程程造造价价咨咨询询合合同同专专用用条条件件第第二二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第四四条条 咨询人指派 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第第八八条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提供资料时间 。15第第九九条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第十十条条 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 ,其主要职责: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咨询人支付 %预付款,当工作量完16成 %时,支付酬金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后 天 内一次付清。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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