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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机动车综合综合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条款条款 总总 则则 第一第一条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 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 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第二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 特种车。 第三第三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第四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 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第五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 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六第六条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 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七第七条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 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2 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八第八条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 离开离开事故现场;事故现场; 2、饮酒、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 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 书;书; 7、学习驾驶时无、学习驾驶时无合法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三)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被利用从事犯罪行利用从事犯罪行 为。为。 第九第九条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五)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 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增加; 3 (六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第十条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 扩大的部分;扩大的部分; (四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故发生的除外; (五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条款第十六十六条条约定约定,导致,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 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 损失;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免赔率与免赔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第十一条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30%的绝的绝 对免赔率;对免赔率; (三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的绝对免赔率; (四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 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 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4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通 知保险人。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 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应当提 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 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进行赔偿时,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 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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