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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9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在近年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于园林绿化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园林绿化建设已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下文是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9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9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第八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9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 500 米、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2%。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9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 45%;(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 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 30%,次干道不得低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920%;(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 5%。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9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 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 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 60%。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 10 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80%。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70%。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9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二十三条 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9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绿地 2000 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占用绿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第二十六条 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移植 50 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9(二)一处一次移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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