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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 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省界管 办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省界管 办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省界管 办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省界管 办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省界管 办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省界管 办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界管 办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1-6590020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6546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407室职权类别:行政处罚1擅自编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或 者绘制的地图的 行政区域界线的 画法与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的画法 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不收费序 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 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 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省界管 办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省界管 办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省界管 办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省界管 办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省界管 办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省界管 办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界管 办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407室职权类别:行政处罚2故意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界桩或者 其他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 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 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 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政 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 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 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 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收费服务电话:0371-6590020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6546 序 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 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 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职权类别:行政处罚3社会团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 假,骗取登记 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 之 日起1年未开展 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 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不收费服务电话:0371-65906095 投诉机构:驻厅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6546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209室序 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 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其他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职权类别:行政处罚4社会团体涂改、 出租、出借社 会团体法人证书 ,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 章;超出章程规 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 拒不接受或者不 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不按照 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 的;侵占、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 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 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 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 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 性 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 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 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 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不收费服务电话:0371-65906095 投诉机构:驻厅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506546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209室序 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处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及 依据立案1.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案 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告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省民间 组织管 理局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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