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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险种条款由如下三个基本条款组成,其中重大疾病责任由说明:本险种条款由如下三个基本条款组成,其中重大疾病责任由国寿附加绿国寿附加绿 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承担,请各位按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承担,请各位按 CTRL+FCTRL+F 查找对应险种名阅览。查找对应险种名阅览。 提示:请重点阅览保险责任栏目和责任免除栏目,此两个栏目分别说明赔偿范提示:请重点阅览保险责任栏目和责任免除栏目,此两个栏目分别说明赔偿范 围和不列入赔偿的范围。围和不列入赔偿的范围。(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二)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A 款)款) (20132013 版)利益条款版)利益条款 (三)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三)国寿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二条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受益人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若因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 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 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 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七条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八条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十条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 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 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 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释义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A 款)款) (20132013 版)利益条款版)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 (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 (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 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 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 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见附表)的规定, 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 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 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 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住院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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