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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础知识一、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1.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1999.01.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72 号)。2.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自治区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3.3.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本人缴费基数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为 20%。4.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政策依据:伊克昭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二 000 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 1999.01.22)。2.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费率为 6%。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5.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职工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失业保险三、失业保险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1999.01.22)。2.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3.失业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保险费。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4.失业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和发放:失业保险金第至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第至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累计缴费满年且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年的,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年的,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年的,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年不足年的,第年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年增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年以上的,领取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1.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 1999.01.22),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运行规程(鄂地税发2003140 号)。2.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中凡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准费率为 0.5%、0.8%、1%、2%,每年都进行调整,可以上下浮动 0.2%。4.工伤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生育保险五、生育保险1.政策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 年 12 月 14 日劳部发1994504 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劳险字199717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 1999.01.22),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运行规程(鄂地税发2003140 号),鄂尔多斯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鄂人劳发(2001)85 号)。2.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中凡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鄂尔多斯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鄂人劳发(2001)85 号)。把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把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来我市兴办的各类外埠企业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3.生育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职工工资总额的 1%。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4.生育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生育保险支出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200319 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 79 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内财社字1998第 4 号)。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范围:凡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或安置不足额,都要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保障金的收缴统一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即对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旗区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应缴保障金依据,按年度扣缴各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在上述第二条中所列的驻地所有企业单位,由地税部门征缴。市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配合和协助工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从其预算经费或收支结余中于每年初一次性扣缴;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从其管理赞中逐月与该企业申报所纳税款同时征缴。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保障金缴纳数额按照市、旗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一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额(保留两位小数)。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滞纳规定:各单位必须主动、足额、及时上缴保障金。单位困难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当地残疾人劳动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批准后,缓缴或者减免。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缓、免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七、社会保险费征缴其它规定七、社会保险费征缴其它规定1.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 号 1999.01.2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2.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减免及滞纳金加收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任何地区和部门一律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对按期交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旗县以上(含旗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一律不准缓缴。生育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的,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不得超过 3 个月。缓缴期间职工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6.法律责任: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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