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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是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增强科学研究活力,凝练学术研究方向,打造学术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功能与作用,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下同)批准或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研究方向上不与本校已有的科研机构重复; 2、机构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并且是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学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创新思维活跃,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3、有明确和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研人员,一人只能负责一个研究机构,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的研究机构不得超过两人; 5、学术梯队成员前期成果比较丰富,主持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6、拥有相对独立或可以依托的办公和实验用房。 第四条第四条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1、申请设置科研机构,必须由依托学院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查,并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 、现有的研究基础和特色、研究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相关条件、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等。 2、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论证报告,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科研机构,应以所依托的学院为主体,与合办单位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知识产权归属,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第六条 我校科研机构要从国家、地方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出发,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有目标、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要与所属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 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 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高级别的科研项目。跨学院的研究机构应担负组织、 联络、 协调各科研力量承担重大项目、 进行科技攻关的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与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方面做出贡献。 第八条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来源于从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或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捐助。 第四章第四章 建制与要求建制与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所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淮北师范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或研究基地等。 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机构设所长(主任)1-2 名,所长(主任)原则上由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属学术研究机构。但经教育部、科技部、科技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 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处级建制专职岗位 1 个。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负责人实行教学工作量减免, 分别为学院正副职教学工作量减免的二分之一。 内部人员使用、聘任由研究机构自行负责。若因某种原因,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称号被取消,则相应的处级建制和教学减免也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正常的教学活动,且要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的资源条件体现为教学服务的宗旨,以科研促进教学,并提供一定条件使科研机构成为本科生、研究生实习的重要基地。 第五章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建设科研机构的建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类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把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办所的方针相结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重视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的选择和培养。选择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所长(主任) ,要建立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要重视研究队伍的建设和学术梯队的培养。要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出本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应向本机构人员作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报告一次,以创造良好的学术气氛,提高科研人员的业务素质,推动研究机构的发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要重视和不断加强科研机构经费投入。各研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合作研究、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科技咨询等方式多渠道争取经费。学校不断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投入,并按照上级批准部门的规定,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经费配套。对于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提供 2 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所在学院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各负其责,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 第六章第六章 管理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科研机构实施管理。主要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协调科研机构关系,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研究机构必须结合所在学院(部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制定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并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研究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撤消建制的,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我校批准的研究机构外来项目经费均需拨入淮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帐户,接受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经费卡使用并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各科研机构的研究进展须在年终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经批准, 私设帐户的研究机构,学校将依照法律和学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研究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研究机构的考核研究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考核指标分为科研工作指导思想、 科研工作规划、 科研经费规模、科研工作实绩、科研活动开展及学科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考核程序如下: 1、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科研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考核组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 2、对科研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 3、科研成果必须标注机构名称。 4、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先由各科研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再由考核组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检查、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5、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并向全校张榜公布。对于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研究机构,学校分别给予 3 万、2 万和 1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设置的重点实验室、 工程中心和人文社科基地。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责成其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力的,由科研管理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消其机构建制。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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