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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小微债” )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小微债审批发行程序,加强对小微债的资金使用监管,有效防范偿债风险,切实发挥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对委贷银行的要求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信贷经验丰富、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的上市银行;(二)建立小微债委贷资金及银行自营贷款资金间“防火墙” ,确保实现资金和业务“双隔离” ;(三)按自营信贷业务标准,审慎提出委贷对象名单建议;(四)现阶段小微债对委贷银行提出的其他窗口指导要求。二、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的要求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三)与小微债发行人无隶属、代管或股权关系;(四)在小微债募集资金委贷银行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现阶段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对象提出的其他条件。三、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3%。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计获得委贷资金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和比例。四、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小微债委贷资金监管工作,督促发行人和委贷银行将小微债委贷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委贷银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切实防范风险。我委将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小微债委贷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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