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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 、 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综200854 号) 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第三条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章 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 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第五条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 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第六条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 票风险。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2第八条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 资 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 项。第九条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 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 致。必要时应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验证。第十条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 500 元以上, 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 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 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 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 2 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 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 税务机关举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第四章 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第五章 其他票据管理3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财政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财政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 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 他机构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发行费、国有 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款或没收财物时使用。 (三)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 受捐赠(款、物)时使用。 (四)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 得收入时使用。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 团体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资金 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要根据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审核外来票据是否规范。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能用 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军队收费票据租赁军队单位的空余房地产,可以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其他业务均不得使用军队收费票据作 为报销凭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员工利用虚假票据、 代开发票等方式虚报、 冒领或套取公司资金的, 按照 员 工奖惩办法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 直至留用察看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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