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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徽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名录发布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名录发布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包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称谓,运行 2 年以上,服务业绩显著; (二)参加了上年度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和和绩效考核评价;(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2 -(五)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 60%以上;(六)上年度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A 类(含 A 类)以上。(七)服务对象满意。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示范中心名录发布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示范中心名录确定建议。第四条 示范中心名录确定的程序。(一)符合基本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报其属地市科技局审核;(二)市科技局按照基本条件,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报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第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一次示范中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 已列入示范中心名录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不再列入名录: (一)已经注销、撤销或停止经营活动的。- 3 -(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未达到 B 类(含 B 类)以上的。(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及有关法规、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第八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示范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将资助示范中心能力建设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第九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为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录发布办法。第十条 发挥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共享和行业自律。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材料目录1申报表(见附件)2近两年服务业绩综述。提纲如下:(1)中心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办公场所、固定资产及服务设施情况,服务团队及骨干成员情况。 ) ;(2)中心服务成绩及荣誉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及年度服务业绩及服务创收情况;近年来获得的荣誉。 ) ;(3)管理及运行机制创新情况;(4)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情况;(5)服务对象满意度;(6)下一步工作规划和打算。3附件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 5 -(2)注明学历的从业人员名册并提供社保、学历证明和劳动合同书。(3)管理制度汇编。(4)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组织活动的照片,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5)不少于服务对象 30%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反馈意见表。材料装订: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 A4 纸统一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6 -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性质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中心类型综合类 行业类 专业类成立时间 机构代码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单位网址 法人代表电 话 姓 名职 务 电 话手 机联 系 人 传 真电子邮件 总 数人人员情况本科(含以上)人数人占总数比例%近两年服务企业数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次数 次 近两年为社会增加 就业人数人近两年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数量个总 收 入万元 科技服务收入万元利税总额万元近两年财务情况 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近两年经费投入与 来源 国家财政 万元 地方财政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其 它 万元归口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意见:盖章年 月 日第三方机构:省科技厅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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