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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权解除合同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2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 1.1 合同构成 3.1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保险金的给付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投保年龄 3.3 诉讼时效 7.2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5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支付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 基本保险金额 4.3 减额交清保险 9. 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2.2 保险期间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10. 释义释义 2.3 等待期 5.1 现金价值 11. 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2.4 保险责任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2.5 责任免除 6.1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中意人寿2016疾病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6第 244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网络 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 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周岁(10.3)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 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10.4)。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 任。 2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 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 若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导致其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降低。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并于保险单上 载明。 2 2.3 等待期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天 内内(含第(含第90天)的期间。天)的期间。 如果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等待期内发病(发病(10.5)或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第或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条约定的任意一种疾病,我们,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向您退回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向您退回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 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0.6)事故引起的第9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首次发病(10.7)并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10.8)首次确诊首次确诊(10.9)患有任何一 项符合我们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 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0.10)按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2 未成年人身故返还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9 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被保险人未经医师(10.11)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10.12)或处方药品;)或处方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0.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4)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0.15) 的机动车的机动车(10.16)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17) ,但本附加合同第,但本附加合同第 9.29、9.34 以及以及 9.88 款约款约 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定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感染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0.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19) ,但本附加合同第但本附加合同第 9.36、 9.70、9.81、9.82 以及以及 9.98 款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款约定的遗传性疾病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医院(10.20)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 3.2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 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 险费。 4.2 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保险费支付的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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