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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2-05R4 咨咨 询询 通通 告告 下发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金宜斌 关于关于 ICAOICAO 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有关问题的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 1.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O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局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增加了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根据CCAR61部的要求,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会议A36-11号决议无线电通信中使用英语的能力,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的要求 2.1考试要求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的, 应当每三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5级的,应当每六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6级的,不要求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或5级,但是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视为3级。 2.2考试大纲 民航局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以及9835号文件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大纲,编号为 DOC NO. FS-LTS-E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英语语言能力考试大纲 该 大 纲公 布 在民航 局 飞行 标 准司网 站 “飞 行 人 员信 息 管理 平 台 ”(http:/pilots.caac.gov.cn)。 2.3考试方式 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局方实施。 考试点要求参见咨询通告AC-61FS-2008-15 飞行人员英语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 3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的签注 3.1航空器驾驶员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的,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3.2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成员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的,在其航空人员执照技术授权书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3.3英语签注的转换 原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不需要重新签注3级。当执照发生改变时,新颁发执照将自动将原签注转换成3级签注。 2008年3月5日起局方停止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相关的考试,相关权利由英语语言能力3级替代。 3.4英语签注免试证明 经局方聘任的面试考试员和评分员,在有效任期内可获得局方颁发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免试证明,其英语语言能力等同于5级。此免试证明由负责监考的地区管理局或派出机构加盖飞行标准部门印章方为有效,可用于飞行员执照英语语言能力签注。 4关于英语无线电通信培训要求 运行飞机、直升机、飞艇的航空单位或个人,涉及国际、地区运行的,需要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4级以上的考试并获得执照签注,因此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充分重视英语无线电通信的重要性,加强英语培训。提供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培训的机构应按照本咨询通告附录的要求组织培训。 5运行要求 具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4级以上签注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了英语陆空通话的基础,但由于国际、地区飞行运行中各个地域的情况有所不同,语音语调也有差别,因此各航空单位应重视航线上的通话训练和熟练,特别是运输类航空公司,应针对不同的地域、航线,对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成员进行带飞和熟练,并由公司进行检查,以满足运行需要,提高安全水平。 6英语等级签注的认可 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取得了当地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执照并带有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4级以上签注,可以在申请中国执照时转换至4级签注,有效期不超过原执照英语能力签注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中国执照颁发日之后三年。 未在执照上获得颁发国民航局颁发的英语签注的,申请人须重新参加我国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方可申请该项签注。 附录 飞行英语培训机构要求 飞行英语培训机构是指对外开展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培训的训练机构。飞行人员英语培训机构应该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相应的文件和要求,了解中国民航法规对英语语言使用能力的要求,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对英语语言能力分级的定义,并已经对上述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的相应要求进行了研究和已经有相应的课题立项。经过系统的基础培训或强化培训,学员应可以达到ICAO级或更高级别。 一、 教学资源。 1、管理机构和设施 培训机构或院校参加相应的飞行人员英语培训应该具有明确的培训主体,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有稳定的培训机制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能够承担稳定、连续的教学培训,并能够在培训过程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的机制和机构。 2、教学大纲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该提供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语言标准的相应的教学大纲。对培训的要求、目的、教材、教学人员资格认定、教学进程和实施、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有明确的书面文件。 3、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提供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新的语言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的培训教材,教材要求符合新的语言标准中对于各个测试指标的要求。并同时具备: (1) 教材应该符合中国民航飞行员的英语实际,符合中国人学习英语的习惯,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较强的外语学习理论支撑; (2) 教材应该在程序要求上符合实际飞行环境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教材应能通过大量的正常和非正常程序的语言演示和操练,使学员能够了解飞行环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应对方法,通过通话、听力和口语练习,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对语音、结构、词汇、流利、理解和交流所定义的工作能力。 (3) 教材在纸质材料的开发的同时,应该考虑现代教育的手段,应该配有相应的计算机教学软件、或网络及单机版光盘等软件,使学员的课堂教学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他事件进行自主上机学习或网上学习,提高训练效果和训练时间比。 4、教学设施 培训机构应该具较好的培训硬件设施,包括进行常规教学的多媒体教室、多媒体语言实验室或数字化语言实验室、CBT教室等;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所需要的网络教室或自主学习机房;符合教学要求的具有较强功能的网络环境;培训机构应该具备功能强大的资料文献中心或图书馆,有可供学员学习和查询资料的资料或数据库;有可供学员进行学习、练习或考前强化的学习或练习系统。 二、 培训教员的资格 培训教员的选择原则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要考虑教员的通用英语语言能力,二是要考虑教员的民航相关专业的能力。合格的培训教员原则上应该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之至少三项: 1、具有英语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 具有民航飞行或空管专业受训的经历, 了解民航飞行和运行的相关知识; 3、具有国际民航组织级,即扩展级或以上的语言能力; 4、具有5年以上民航专业英语,如陆空通话、民航英语阅读或仪表等级等课程的教学经历; 5、参与过与民航英语相关的校级或以上课题的研究,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过相关文章。 6、作为具有英语通信资格的飞行人员,从事国际或地区航线飞行至少2000小时。 三、 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上述所要求的软件和硬件条件; 2、为保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该培训机构应该至少具有符合教员资格的培训教员5名以上。 四、 教学管理: 参加培训的机构应该是独立的教学管理机构,该机构的功能包括: 1、承担教学管理的主体功能,对教学工作的实施进行有效的指导、管理和监控; 2、指导制定和修订教学大纲; 3、制定教学实施计划; 4、对教学的进程进行管理,提供符合教学规律并能为培训创造良好氛围的课程表、教学实施进度表、教学周期表和教学实施表; 5、对教学结束的评估进行管理: (1) 制定教考分离的制度并监督教学承担单位实施; (2) 制定测试分析制度并收集教学单位对各期班完成后的教学总结和试卷分析; (3) 进行学员完成培训后的教学文件的整理、学习档案的保存和成绩的登录及保存; (4) 通知学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学员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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