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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根据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通过“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在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当期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在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为准;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凡没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注册的,学校允许再宽限两周。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五条 学生申请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第六条 在校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到学院、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申请;(2)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七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外,学生向注册中心申请注册。第八条 在学校许可的注册时间内,当学生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准予学生注册。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学院、注册中心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注册中心加盖学生证注册章。第十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没有当学期的学习资格。第十一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第三章 请假管理第三章 请假管理第十二条 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两周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审批结果由批准部门在学生注册系统登记。请假达两周以上者,学院应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注册中心。请假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在学生注册系统登记。第十三条 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所在学院销假、注册。第十四条 没有请假,超过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时间仍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请假,超出批准的请假期限仍没有注册的学生,只能到学校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之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期间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 暂缓注册管理第四章 暂缓注册管理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本科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或者减免学费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的,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本科生申请暂缓注册,秋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春季学期,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申请暂缓注册,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之后,由注册中心审查批准。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首先在学生注册系统上提出申请。学院应对本单位学生的申请逐一审核,统一由学生注册系统出具汇总报表,加盖印鉴,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学院应将审核手续齐全的报表报注册中心最终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的最终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录入学生注册系统。学生本人和学院、相关部门可以在学生注册系统查询审批结果。第五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第五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在离开学校和返回学校之际,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报注册中心备案。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在兰州大学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返回兰州大学继续学业时,学生应当在兰州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当返回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申请注册;当返回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返校之日起 1 周内申请注册。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兰州大学学习,学习期间应按兰州大学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1 周内申请注册。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因生产实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请假方式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生学习需要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不能按学期返校注册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先后属于不同学院管理的,学生在当学期所属管理单位办理注册手续。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第二十四条 每个学期放假前,学生注册中心负责通知学生下一学期注册事宜。第二十五条 超过学校正常注册时间没有注册的学生,在最终截止时间之前,学生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学生,在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以及最终截止时间之前,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果。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注册,自行放弃学籍的学生,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意见,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邮寄送达;若无法邮寄时,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第七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统计学生注册有关数据,以学生注册中心提供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 2007 年9 月1 日起施行,由学生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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