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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理办法摘选摘选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保卫部负责公司范围内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范围内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业务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以及对业务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工作。经营财务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审批和财务监督管理。武钢股份制造部负责公司授权范围内生产组织、能源介质及生产协力保产业务外包单位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武钢股份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授权范围内设备、设备检修及设备协力保产业务外包单位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因领导干部失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将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履责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运营改善部负责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作为公司企业重组、各类子(分)公司设立、体制改革及股权事务等管理的重要审查内容,负责监督各单位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外事办是公司境外机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机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规划发展部等负有对外投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负责组织督促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有效规避投资企业的生产安全风险。在资本运营和管理中应明确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管类别、监管层级。其他各部门应按照专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类单位严格执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考核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各部门负责落实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安全工作和专业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和同时考评总结”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本单位发展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开发,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并形成纪要。会议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必须严格落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实行全员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承包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逐级落实。公司与管理部门、厂(矿)的党、政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状,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考评;厂(矿)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安全生产目标承包抵押金由个人出资交纳,抵押金由上一级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及施工危险难易程度,向外来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施工保证抵押金,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根据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兑现。第十六条 列为一类监管的投资企业,其管理单位可根据投资企业经营规模及生产安全风险管理难易程度,向投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生产安全保证金,与投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由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督与考核。单位安全保证金或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二分之一的,须补齐到规定金额。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兑现与考核,依据所签订责任状的规定条款执行。一般按年或季度,根据安全管理难易程度,按抵押本金的 1:11:4 比例兑现奖励。兑现奖励资金可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支出。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针对夏季、冬季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开展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活动。 “夏季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为每年 7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冬季安全生产特殊时期”活动为上一年度 12 月 15 日至下一年度 3 月 15 日。活动期间,各单位须针对性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辨识,组织隐患排查与整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九条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规进入有关单位、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属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各单位应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接到职工举报后,按规定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第二十八条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六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五)重伤事故,是指造成 1-2 人重伤(包括伴有轻伤)的事故。重伤是指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 A 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 1 至 7 级的职业伤害。(六)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 8 至 10 级的职业伤害。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 第一、二类单位区域内(含所属驻外机构,全资子公司,外部市场建设检修工程项目,合资、控股并直接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程序:(一)第一、二类单位发生事故,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区域内业务外包单位员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等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区域单位负责上报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二)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应于 1 小时内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于 2 小时内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生交通、火灾事故,公司保卫部应于 1 小时内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区域内业务外包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督促业务外包单位立即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应于 1 小时内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三)公司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需上报政府部门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告。(四)公司安全环保部按季度、年度对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 1、2),于次季度首月15 日前和次年度 1 月底前报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 第一类、第二类单位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处理及责任追究。(一)所在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处理与责任追究。(二)所在单位区域内业务外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以下事故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一般及以上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与责任追究:1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及管理者的责任追究,比照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同级别事故进行处理。2对负有管理责任、次要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 3%8%,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 10%30%。其有关管理责任者按下表(表1)规定进行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瞒报、谎报事故处理(一)发生工伤事故,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二)发生工亡事故,瞒报、谎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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