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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 用效益,确保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增产增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1412 号)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 (桂发20127 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220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 目” )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覆盖扶贫对象 1000 户以上、连片 1000 亩以上的种植示 范基地或特色高效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 贫困人口。第三条 示范工程项目安排的原则:(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的原则;(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龙头、农村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 原则;(三)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四)坚持政府引导、尊重农户意愿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扶贫效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县为主体,分级管理”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制定、竞争立项组织、项目计划下达、督查指导、考评验收、总结 推广等;各设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实施 的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项目实施的指导等;项目县人民政府负 责项目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根据拟新增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印发各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市按照申报指南对本辖区内各申报县提出的项目进行审 查筛选后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审定并通知符合竞选条件的 申报县参加项目竞选。第六条 参加项目竞选的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 ;二是尚未获得过示范工程项目的县。第七条 竞选项目限于种植业(含低改)和养殖业,每县只能申报 1 个项目,申报项 目必须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带动。申请连续扶持的期限为:种植 业 35 年,养殖业 23 年。第八条 竞选项目必须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规划,项目区域以贫困村为主。其中,国 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项目覆盖的贫困村占项目区域内行政村的 60%(含 60%)以上,自治区 扶贫开发重点县项目覆盖的贫困村占项目区域内行政村的 40%(含 40%)以上。覆盖扶贫 对象 1000 户以上,属于种植业项目的要求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在 1000 亩以上。第九条 参加项目竞选的县必须按年度竞选的要求提交广西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项 目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市场预测、项目区概况、项目目标和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条件、项目技术方案、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 筹措、效益分析等,并附项目规划布局图。第十条 参加项目竞选的县必须出具县人民政府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县直部门整合投 入资金承诺书。承诺的县直部门整合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所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 30% 以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必须达到项目所申请中央、自治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3%。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县扶贫开发办 公室是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第十二条 项目县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和资金投向。第十三条 项目县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文件后一个月内按照竞选申报的内容制定 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自治区财 政厅实行备案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项目内容、总体目标、具体目 标、技术标准、项目区域及规模、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 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等。第十四条 项目正式启动实施前,项目县要与项目区所在乡、村或农户签订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合同书;委托企业实施的,项目县要与企业签订示范工程项目委托实施合同书,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启动一个月内,项目县承诺的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工作经费必须 全额划拨到位,县级部门整合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同时启动。第十六条 项目县要加大项目技术培训力度,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覆盖农户进行全面培 训,使项目区农户劳动力人均受训一次以上。同时加大对项目实施的宣传力度,通过会议、 座谈、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使项目覆盖农户对项目的知晓率达 90% 以上 。第十七条 项目县要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 少 1 次。市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每个季度要对辖区项目县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一次以上检查指 导;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要组织对每个项目县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指导, 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总结推广经验。第十八条 项目县要做好项目覆盖农户情况、生产资料采购、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覆 盖农户收益情况的统计工作。分别填写好项目覆盖农户情况表(表样见附件 1) 、项目生产 资料采购情况表(各项目县自行制表) 、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表样见附件 2) 、项目受益 农户收益情况对比表(各项目县自行制表) ,按要求上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第十九条 项目县扶贫部门和相关乡(镇)要建立示范工程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合同书、公告公示材料、扶贫物资签领名册 (台帐)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材料、项目实施总结及竣工验收 材料、项目决算材料等。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要建立独立的会计帐, 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强化项目过程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进行阶 段性验收,并按实施进度分期拨款报帐。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下达的示范工程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区内扶贫对 象购买种苗、肥料、饲料,相关的技术培训以及基本生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征地费用、 人员工资、差旅补贴、接待费用等开支,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对 项目区内参与产业化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愿意并承担帮扶责任的一般农户,可视帮扶及示 范带动情况适当给予支持,但每户支持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地扶贫对象扶持额度的 60%。项 目县扶贫部门要与获得扶持的示范户签订扶贫协议,明确具体的扶贫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扶贫对象将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入股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 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扶贫经济实体,实行股份分红。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要将拟获得扶持的扶贫对象户、示范户在项目村进行公示 7 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计划给以扶持。发放种苗、肥料等生产资料时,必须由获得扶持的 农户亲自签领,并逐村建立扶持扶贫对象户和示范户的扶贫台帐。同时,须在物资发放后 一个月内将农户领取物资的数量及折合金额、政府补助金额、企业自筹补助金额等分别在 项目村和委托实施项目的企业所在地公告 7 天以上。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审 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凡贪污、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挪用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考评验收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阶段考评,项目完 成后组织考评验收。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县要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取得成效、主要做 法、基本经验和亮点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 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项目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好验收前 的自检自查等迎检工作,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第二十六条 考评验收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表样见附件 3) 。第六章 项目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示范工程项目考评验收后进行通报。每批项目 验收后,对工作做得好的,按得分从高到低取 20%的项目县进行奖励,每县奖励项目资金 100 万元。第二十八条 不按时启动项目实施的项目县,撤销项目。第二十九条 擅自更改项目和资金投向的项目县,给予强制退出。第三十条 有贪污、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的项目县,给 予强制退出。第三十一条 阶段考评不到 80 分的项目县,给予强制退出。第七章 项目常规退出第三十二条 全区示范工程项目连续扶持期限到期后,实行验收常规退出制。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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