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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及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 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完善和规范浙江大学基层教 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正式建制, 柔性 灵活的教师教学共同体,以院系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命名。基层 教学组织由本科生院归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可依托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等 行政单位设置,也可另行设置。其内部设置由各学院(系)自行 确定。基层教学组织按教学性质分为: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 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和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按管 理级别分为:校级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院(系)级教学研究与 发展中心。 第四条第四条 完善的基层教学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推 进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教 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学校及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并 支持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调整原则按照学校本科人才 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明确职责、统筹规 划,鼓励设置跨学科的基层教学组织。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1.学院(系)应按照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群)或本科专业 设置,主要是课程(群)或专业的规模、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规 划, 提出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方案, 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设置。 2. 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针对某一课 程或课程群组建, 其中课程群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基础的系2 列课程,或相互间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一组课程。以专业为平台 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3. 新建专业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在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 时,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 置条件后方可组建。 第六条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课 程(群)或专业的所有任课教师。 2.有稳定的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或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承 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3.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第第七七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需承担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落实日常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1.根据院系及课程或专业发展的需要, 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计 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2.参与本科培养方案的制订,建设符合学科发展的课程体 系,组织制订并规范课程规划、教学大纲,做好课程衔接,加强 教材建设以及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建设,保持教学稳定性。 3. 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教学进度,保证 教学正常运行。 (二)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实施教学考核。 1.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 评议并使之制度化。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 3.不定期组织学生座谈, 及时了解学情,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 定期开展考试情况分析,不断改进教学。 (三)开展教师教学培育,营造教研氛围。 1.开展教学学术研究, 鼓励教师尤其是年青教师在教学各环 节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 实践,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 2.定期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理论学习, 鼓励教师反思教学工作,研讨教学论文等。 3.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育规划, 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国内外 高校、企业等教学进修与再教育培训。对近三年内新进教师制定 教学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年青教师在教学中快 速成长。 第第八八条条 为促进教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每个长学期开展不少于 2 次的专题教研活动, 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 2.听课制度:每个长学期责任教授应随机听课不少于 4 次, 核心成员听课不少于 2 次,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 1 次。 每年至少有 1 次教学观摩活动。 3.考核制度:年末召开基层教学组织内部的考核述职会,根 据期初的教学计划与安排,检查并考核教师的教学情况。 第第九九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 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组织,须由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发文确 认。 第第十十条条 学校对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审制,每年年底按照工 作成绩审定其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考核成绩作为下 一年度工作经费、责任教授名额以及奖励经费额度的依据。若基 层教学组织需要调整,则由学院(系)提出书面调整方案,说明 调整理由。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内部实行负责人任期负责制, 每届 任期一般为四年。在设置首席责任教授的基层教学组织中,由首 席责任教授担任负责人; 其他基层教学组织由责任教授担任负责 人。负责人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内部人员的遴选、教学考核等,其 考核结果可与个人收入分配、晋级晋升和奖励等挂钩。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当基层教学组织所负责的课程是多门课程时, 负 责人应为其中每门课程安排一个课程负责人。 课程负责人须由基 层教学组织中的核心成员担任。 4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承担培养、遴选、考核教学系列教 师的责任。申报教学系列高级职称必须为基层教学组织核心成 员,且近年内考核优秀。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上岗条件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应包括专业或课程的所有 任课教师, 一般总数不少于 5 人, 原则上可设 1 个责任教授岗位。 对 20 人以上核心成员的基层教学组织可酌情设置 1 个首席责任 教授岗位和不多于 3 个的责任教授岗位。 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每个教师可以参加一个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 但 只能担任其中一个基层教学组织的责任教授。20 人以上基层教 学组织负责人由首席责任教授担任,其他的由责任教授担任。 第第十六十六条条 首席责任教授上岗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任职资格,十年以上教学经历, 必须完整地主讲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 并有主讲 1 门核心课程的 能力。 2具备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 好。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近年来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学项目或取 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3 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 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有明确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思路和目标。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责任教授上岗条件 1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任职资格,七年以上教学 经历,主讲过至少 1 门本科课程。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取得过标志性的教学 改革成果(参与过校级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成果奖,发表过高水 平教学学术论文)。 3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本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 能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 确的课程建设思路和目标。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5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核心成员教师上岗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2.熟悉本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教学内 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3.必须独立主讲过课程,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五章 核心成员岗位职责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填写 申报材料。 2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包括选拔、组织和协调成员 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3规划、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或专业规划、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负责相关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采 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4帮助单位内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指导 核心系列课程中的研讨课程的开设。 5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责任教授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课程(群)或专业的教学管理,安排落实日常教 学工作,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监控课程教学质量。 2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 改革,或主持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3负责对下属成员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 4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 1 负责本科课程的日常教学安排、 教材和其他教学条件建设。 2组织针对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3负责对本单位中相关工作成员的培养。 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核心成员教师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6 2主持或参与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3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六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与奖惩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年度考核由负责人所在学院 (系)负责初评,本科生院组织终评。 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的组织和运行情况, 作为确 定学院(系)教学考核与奖励绩效工资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第二十五二十五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应以本科专业发展规划、 课 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重点考察 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开出课程。 2.与课程或专业相关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要求在教学资源 (教材、网站等)建设方面不断向前推进。 3.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要求在教学内容、 方法、手段上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4.开展教学研讨活动的情况及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育的情况。 5.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完 成基本教学任务及建设目标, 无教学事故发生的基层教学组织可 定为合格。 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团队可 定为优秀。考核优秀的学校将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必须在三个月 内对其进行检讨与重组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内各级岗位上岗教师, 如未履行岗 位职责,或发生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及校纪校规等,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相关法规给予惩处。若核心成员发 生变更,则需提出书面调整报告。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学校的各级各类教学奖励将向教学基层组织核 心成员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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