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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4项)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1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10069 7748 8401 0000 1000 4402 29民办教 育机构 审批 (民办教 育机构 审批 (负责 本县民办 学前教育 、民办义 务教育阶 段学校的 审批)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根据 翁府办201576号,翁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六)统筹规划、协 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股:负责民办义务教 育学校或相应学历教育机构及文化教育、幼儿教育等非 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和 审批工作;根据 翁府办201576号,翁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六)统筹规划、协 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股:负责民办义务教 育学校或相应学历教育机构及文化教育、幼儿教育等非 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和 审批工作;翁源 县教 育局县负责本县 民办学前 教育、民 办义务教 育阶段学 校的审批1.接受咨询责任:为有意举办民办 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或个人 递交的筹建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书; 3.实地考察责任:收到申请书后, 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办学场地; 4.通知责任:实地考察后,下发通 知书,同意或不同意举办人筹建民 办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 5.发放办学许可证责任:举办人筹 建完成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翁源县教 育局教育 股 电话: 0751- 2864031翁源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4项)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20069 7748 8401 0000 2000 4402 29中外合作 开办学前 教育机构 审批1.行政法规中外合作 开办学前 教育机构 审批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 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 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委托管理第1项: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委托地级以上市政 府实施。 3.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 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5项:中外合作 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下放至县级教育部门。翁源 县教 育局县负责本县 中外合作 开办学前 教育机构 审批。1.接受咨询责任:为有意举办中外 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团体 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或个人 递交的筹建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 机构申请书; 3.实地考察责任:收到申请书后, 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办学场地; 4.通知责任:实地考察后,下发通 知书,同意或不同意举办人筹建中 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 6.发放办学许可证责任:举办人筹 建完成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翁源县教 育局教育 股 电话: 0751- 286403130069 7748 8401 0000 3000 4402 29适龄儿童 、少年因 身体状况 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 休学审批适龄儿童 、少年因 身体状况 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 休学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 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适龄 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 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翁源 县教 育局县适龄儿童 、少年需 要延缓入 学、休学 批准1.接受咨询责任:为有意需要延 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小孩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咨询服 务; 2.受理责任:受理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申请书; 3.审核责任:对申请者的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 4.执行责任:依照规定办理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1.接受咨询责任:为有意需要延 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小孩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咨询服 务; 2.受理责任:受理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申请书; 3.审核责任:对申请者的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 4.执行责任:依照规定办理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翁源县教 育局教育 股 电话: 0751- 2864031翁源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4项)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序 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行使 主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40069 7748 8401 0000 4000 4402 29初中、小 学、幼儿 园教师资 格认定1.行政法规初中、小 学、幼儿 园教师资 格认定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 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 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 监督和实施工作。翁源 县教 育局县负责全 县申请 教师资 格认定 的申报 、认定 。1.事前责任:发布教师资格认定通 知。 2.受理责任:接受报名和收集资料 。 3.审核责任:对报名者的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 行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 5.指导监管责任:指导、监督县区 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育局人 事股 0751287 3961翁源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二、行政处罚(21项)序 号职权编 码可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 类职权依据行使主 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 门和方 式备注序 号职权编 码可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 类职权依据行使主 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 门和方 式备注100697 74884 02000 01000 44022 9弄虚作假、骗取 教师资格的;品 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的 。撤销教 师资 格,收 缴资格 证书。1.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 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 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 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其教师 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 缴。 2.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 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 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 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 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 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翁源县 教育局国家 、省 、市 、县负责县通 过弄虚作 假、骗取 教师资格 的予以收 缴,对品 行不端、 侮辱学 生,影响 恶劣人员 教师资格 证予以收 缴。1.宣传职责:1.宣传职责:在单位局域网站公布有关规定,不 定期组织宣传活动。 2.接受投诉举报责任:2.接受投诉举报责任: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 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调查和决定责任:3.调查和决定责任:调查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做 出决定。 4.执行责任:4.执行责任:依照规定收回教师资格证书。教育局 人事股 0751 287396 1第 5 页,共 55 页序 号职权编 码可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 类职权依据行使主 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 门和方 式备注序 号职权编 码可予处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 类职权依据行使主 体涉及 层级本级具体 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 门和方 式备注200697 74884 02000 02000 44022 9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举办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没收违 法所得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翁源县 教育局国家 、省 、市 、县负责管理 权限范围 内教育机 构的管理1.宣传引导责任:1.宣传引导责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引导举办者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道路。 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2.巡查和接收群众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 专项检查,接收群众投诉举报。 3.调查责任:3.调查责任:对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深 入调查,确认举办者违规办学事实。 4.决定责任: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 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到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 6.执行责任: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警 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没收 违法所得的处罚。翁源县 教育局 教育股 电话 0751- 286403 2300697 74884 02000 03000 44022 9社会力量举办的 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不确定各 类人员的工资福 利开支占经常办 学费用的比例或 者不按照确定的 比例执行,或者 将积累用于分配 或者校外投资的 。警告, 责令停 止招生 、吊销 办学许 可证。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 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 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翁源县 教育局国家 、省 、市 、县负责管理 权限范围 内教育机 构的管理1.宣传引导责任:1.宣传引导责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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