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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吴 涛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6)成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蒲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楼x号。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瑟尔嵯寨。法定代表人唐思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涛与被告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蒲涛以其已于2006年12月5日与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蒲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蒲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蒲涛撤回对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 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蒲涛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05元,其他诉讼费3 003元,共计3 608元退还给蒲涛。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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