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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有關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諮詢總結總結 2016 年 3 月 7 日 目錄目錄 摘要摘要 1 第第 1 部分: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內容撮要及進一步資料部分: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內容撮要及進一步資料 2 第第 2 部分:該等原則涵蓋部分:該等原則涵蓋的的“投資者”範圍“投資者”範圍 6 第第 3 部部分分:接獲的普遍關注事項及證監會的回應:接獲的普遍關注事項及證監會的回應 8 第第 4 部部分分:對該等原則各個方面的澄清:對該等原則各個方面的澄清 13 第第 5 部部分分:就就證監會的具體問題證監會的具體問題所接獲的所接獲的意見及證監會的回應意見及證監會的回應 16 附錄附錄 A 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 22 附錄附錄 B 回應者名單回應者名單 27 1 摘要摘要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在 2015 年 3 月 2 日發表有關負責任的擁 有權原則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以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已於 2015 年 6 月 2 日結束。諮詢文件引入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該等原則該等原則),以便就投 資者應如何履行與其所投資的香港上市公司有關的擁有權責任提供指引,並就該等原 則邀請各界發表意見。 2. 在擬備本文件及達致諮詢總結的過程中,證監會考慮了所有收到的意見書。諮詢總結考慮了合共 56 名來自不同市場參與者及專業團體的回應者所提交的意見書。這些回應者包括 11 間資產管理公司、八名個別人士、三間律師事務所、十間香港上市公司及 17 個協會或組織。 3. 證監會已仔細考慮所有回應及意見,及相應地修訂諮詢文件概述的該等原則。將 會引入的該等原則具備下列主要特點: (a) 該等原則屬自願性質,投資者可選擇採納與否; (b) 該等原則擬應用於代表客戶及其他持份者將資金用來投資或持有股份,並且 向該等客戶及其他持份者問責的投資者; (c) 證監會鼓勵持有或收取來自公眾並投資於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資金的投資者 採納該等原則,以及按照該等原則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 (d) 如投資者認為該等原則與其不相關或對其不適用,證監會鼓勵他們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清楚解釋從一開始便不採納該等原則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及 (e) 證監會將監察市場對該等原則的接受程度及該等原則的發展,以決定是否需 要在之後的階段作出任何修訂或引入責任或規定。 4. 由於該等原則大致上獲得回應者支持,證監會決定發出該等原則。因應接獲的意見而 作出的修訂已標示在該等原則的文本上(標示出對諮詢文件內的版本所作的改 動),並載於附錄附錄 A。本文件將詳述回應者提出的主要意見及關注事項,以及證監會 對此的回應。 5. 提交了意見書的回應者的名單(要求不記名的回應者除外)載於附錄附錄 B。各意見書全文可於證監會網站 www.sfc.hk 閱覽。在 56 名回應者中,六名的意見書以不記名方式公開,五名則要求完全不記名。另有七份在諮詢期結束後才收到的意見書(包括回應者所提交的第二份或補充意見書)並沒有申請或獲准延長提交期限,但鑑於其在一些觀點上的共識,該等意見書亦被加以考慮。 6. 本會謹此向曾經投放時間和精神細閱有關建議及向本會提供詳盡周全意見的所有回應 者表示謝意。 2 第第 1 部分: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內容撮要及進一步資料部分: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的內容撮要及進一步資料 7. 2015 年 3 月 2 日,證監會發表諮詢文件以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已於 2015 年 6 月 2 日結束。諮詢文件引入該等原則,以便就投資者應如何履行與其所投資的香 港上市公司有關的擁有權責任提供指引,並就該等原則邀請各界發表意見。 背景及目的背景及目的 8. 香港的現行法律架構所提倡的企業管治,保障了股東在下列三個範疇的權利: (a) 法律規定董事必須為公司股東的利益行事,而董事的責任則載於法規、普通 法及非法定條文(例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香港香港 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內; (b) 同樣地,法規、普通法以及非法定條文(例如香港上市規則下的企業 管治守則)內亦有所規定,訂明上市公司甚麼是可為或不可為;及 (c) 股東擁有各種可保障他們的權利,包括投票權、向公司作出查詢或表達意見 的權利,以及獲取公司資訊以監察其投資進度的權利。 9. 近期有關董事及上市公司責任的改革得到廣泛宣傳,而其重要性亦獲得香港市場普遍 認同。相反,股東的權利卻得不到相同程度的推廣。證監會相信,穩健的企業管治不 僅講求公司及其董事的積極性,亦需股東積極回應及主動參與。若缺少股東的參與, 便無法衡量或體會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所作的努力。 10. 會主動審閱所投資公司的披露並對其進行監察(包括公司表現、決定及企業行動)的 投資者,通常對自己的投資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投資者獲得足夠資料,便能有效地對 其所投資公司的披露作出回應,從而能夠藉著行使其權利,有效地參與所投資公司的 事務。投資者有效地參與公司事務一般能使公司的運作更為暢順。 11. 透過提倡負責任的擁有權,我們能為香港建立一個視積極參與所投資公司事務為首要 及基本要素的投資文化。該等原則旨在進一步加強香港的企業管治文化,因為企業管 治文化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整體健全發展至關重要。假如香港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投 資者(包括本身直接作為股東或透過其他作為股東的人士將資金用來投資的投資者) 積極應用該等原則,成效將更加顯著。每位投資者均可以透過負責任的擁有權,就提 升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作出貢獻。該等原則旨在說明從證監會的角度來看,對投資香 港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而言,何謂在股份擁有權方面的最佳常規。 12. 即使投資者無法全面採納該等原則,他們依然能藉著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以解釋無法 採納的原因,來提升透明度和加深投資者與其持份者之間的了解,從而體現該等原則 的精神。 引入該等原則及影響引入該等原則及影響 13. 大多數回應者(35 名1)表示支持該等原則,並認同該等原則可為香港市場帶來裨 益。許多回應者實際上已正遵循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推行的類似守則或原則,或目前正 積極地進行投資管理。他們對於在香港引入該等原則表示歡迎。 1 在 56 名回應者當中,有 35 名支持引入該等原則,15 名反對,六名則沒有就此發表意見。 3 14. 支持該等原則的回應者其中包括 11 間資產管理公司、六名個別人士及十個組織或協 會。 15. 本文件第 2 部分闡述該等原則中“投資者”應涵蓋的範圍。反對該等原則的一般意見 和證監會的回應概述於本文件第 3 部分。在本文件第 4 部分中,我們就回應者的要求 釐清某些內容,而第 5 部分則闡述回應者就諮詢文件的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和證監 會的回應。 16. 證監會已仔細考慮接獲的意見。鑑於諮詢文件載述的理由,以及考慮到香港的企 業管治措施的概況和引入該等原則獲得大多數回應者的支持,證監會認為該等原則及 其附註應予刊發,但會因應接獲的意見作出若干修改。因應接獲的意見而作出的多個 修訂已標示在該等原則的文本上(標示出對諮詢文件內的版本所作的改動),並 載於附錄附錄 A。 17. 該等原則屬自願性質,投資者可選擇採納與否。如投資者認為該等原則與其不相關或 對其不適合,證監會鼓勵他們向其持份者作出披露,清楚解釋從一開始便不採納該等 原則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訂的替代措施。透過提升透明度和加深投資者與其 持份者之間的了解,已足以體現該等原則的精神。 18. 鑑於該等原則並非專為任何指定的投資者集團而設,在開始引入該等原則的這個階 段: (a) 證監會不打算規範不同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則的方式。 (b) 投資者應以最適合其機構、業務模式或業務授權的方式採納該等原則。 (c) 投資者應以其認為最適合其本身及其持份者的方式採納該等原則。然而,證 監會鼓勵投資者採納高於各項法例及法規所訂最低要求的標準,並致力以最 高的標準來履行其擁有權責任。 19. 由於該等原則屬自願性質,現階段將不會監察其採納及應用情況。鑑於回應者對於應 否規定某類投資者採納該等原則的意見不一,證監會不打算在現階段規定任何類別的 投資者或證監會持牌人採納該等原則。證監會將監察市場對該等原則的接受程度及該 等原則的發展,以決定是否需要在之後的階段作出任何修訂或引入責任或規定。 該等原則的主要修訂該等原則的主要修訂 刪去對“遵守”一詞的提述 20. 對“遵守”一詞的提述已被刪去或以“應用”一詞取代。“遵守”一詞可能意味著若 不採納或不遵守該等原則便會造成監管後果,但這並非事實。作出上述修訂是為了確 保不會引起此誤解。 闡釋如何應用該等原則 21. 該等原則的引言部分已作出修訂,以闡釋該如何應用該等原則。其中特別強調到,投 資者應避免在表明已採納該等原則後再披露各項及每項原則無法應用於其情況的原 因,反而應向其持份者解釋從一開始便不採納該等原則的原因及(如適用)解釋已制 訂的替代措施。 刪去對個人及散戶投資者的提述 22. 如本文件第 2 部分所說明,“投資者”一詞在該等原則下原意包涵代表客戶及其他持 份者將資金用來投資或持有股份,並須向該等客戶及其他持份者問責的投資者。 4 23. 因此,“投資者”不應涵蓋只須就自己的投資向自己問責(或基於個人關係而只須向 家族成員問責,並無意建立客戶或商業關係)的投資者,例如個人及散戶投資者。因 此,已在該等原則中移除對個人及散戶投資者的提述。 闡釋“持份者”一詞 24. 如本文件第 4 部分“持份者”一節進一步闡述,原則 1 下新增了第 11 段,以反映在 該等原則下“持份者”一詞擬涵蓋的範圍。因此,對“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具體提 述已相應地作出修訂,以便更清晰地反映此原意並涵蓋範圍更廣的類似產品種類。 內幕消息 25. 草擬本中原則 2 下第 20 段已作出修訂,以提醒投資者,除了在符合法例或規例的情 況下所能獲取的資料外,該等原則不會令投資者有權取得額外資料。作出此修訂的目 的是要消除回應者就內幕消息的疑慮。請同時參閱本文件第 4 部分“內幕消息”一節 的進一步討論。 集體行動 26. 草擬本中原則 5 下第 30 段要求投資者顯示其樂意與其他投資者合作,及表明會考慮 採取集體參與模式的各種情況。雖然作出表明後,會對股東為原則 5 的目的而採取的 集體行動有很大幫助,但卻可能因而須受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收購守則) 規限。因此,為免引起任何誤會,已刪去草擬本中原則 5 下第 30 段。有關這點,請 參閱本文件第 4 部分“集體行動”一節的進一步討論及澄清。 應用例子應用例子 27. 下文列舉投資者可如何選擇採納該等原則的例子。這些例子並非不可推翻或詳盡無 遺。投資者應以其認為最適合其本身及其持份者的方式採納該等原則。不過,證監會 鼓勵投資者採納高於各項法例及法規所訂最低要求的標準,並致力以最高的標準來履 行其擁有權責任。 多元化的機構或基金;具備不同目標或目的的基金 28. 大型機構可能設有多個部門,而各部門均擔當不同角色及提供不同服務。證監會明 白,基於機構內各營運部門所提供或進行的服務性質各異,該等原則未必適用於每個 營運部門,但即使如此,亦不應導致機構不去採納該等原則。機構可承諾大致上會遵 循該等原則,並在其政策中清楚說明該等原則與其某些部門不相關的原因或情況。 29. 同樣地,一間機構可能經營多隻基金,而該等原則可能與某些基金不相關。這同樣不 應導致機構不去採納該等原則。機構可承諾大致上就其經營的基金遵循該等原則,並 在其政策中清楚列明該等原則不適用的個別基金及清楚說明原因。向持份者作出上述 披露,既能提升透明度,亦能加深機構與其持份者之間的了解。 30. 如持份者對該等原則有強烈意見,他們有權選擇由採納該等原則的資產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投資類別。 私人財富管理人 31. 在簡單直接的情況中(如私人財富管理人對所投資公司有擁有權),私人財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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