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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 :20142014 年年 6 6 月月 1313 日审议通过,自日审议通过,自 20142014 年年 1212 月月 1212 日施行日施行 20162016 年年 4 4 月月 1 1 日审议通过,自日审议通过,自 20162016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日施行施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 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结算机构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 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九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第三章 存管银行存管银行 第十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 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四章第四章 保证金保证金 第一节第一节 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系统,须向交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 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 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用以交割配对。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不再进行交易的品种, 交易所不办理该品种标准仓单折抵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 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第五章 交易结算交易结算 第一节第一节 当日结算当日结算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 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影响当日结算价格公平产生的,交易所有权消除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的前面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 则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确定方法相同。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的前面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则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确定方法相同。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不存在或没有成交,并且最活跃月份合约当日也没有成交的,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当上述方法确定的结算价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交易所可调整结算价,同时价幅参照新上市期货合约管理。 最活跃月份合约是指当日 “成交量交易单位” 的值最大的合约,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合约“成交量交易单位”的值一致的情况,则取其中最近到期月份合约为最活跃月份合约。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 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平当日仓盈亏 =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 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 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 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第三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 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 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 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 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 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 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节第二节 出入金出入金 第三十六条 会员入金方式:会员可用相关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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